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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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系统接口的连接

3.3.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备安装完成后,应通过硬件或软件设置连接以下接口:
    1 火警电话通信接口。
    2 110、122、119“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传输接口。
    3 其他报警设备传输接口。
    4 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和移动报警电话定位地址系统传输接口。
    5 火警调度专线通信接口。
    6 消防站话音、数据、图像通信接口。
    7 录音录时控制接口。
    8 现场指挥车(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话音、数据、图像通信接口。
    9 卫星通信传输接口。
    10 公用移动网、专用集群网、无线宽带网等各种公网和专网的通信接入接口。
    11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控制接口。
    12 外部显示装置管理终端通信接口。
    13 警灯、警铃、火警广播等外部装置联动控制接口。
    14 城市公共安全应急联动机构的话音、数据通信接口。
    15 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远程监控系统终端通信接口。
    16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的话音通信接口。
    17 公安信息网数据通信接口。
    18 远程数据查询通信接口。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模拟测试检查。
 
 
条文说明
3.3.1 为了实现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发挥整体资源优势,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的最基本的通信、传输或控制接口,这些接口应由硬件或软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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