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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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1.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应包括各子系统功能测试验收和系统集成验收。
4.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
4.1.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应准备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报告。
    2 系统监理报告。
    3 系统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工程合同、设计变更通知书。
    4 系统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4.1.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系统基础环境应符合本规范第2.2节的有关要求。
    2 系统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2.3节的有关要求。
    3 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有关要求。
    4 系统接口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有关要求。
    5 系统按设计文件安装、调试完毕,系统整体已通过试运行。
    6 维护工具和备件已按适应系统运行基本要求配齐。
    7 使用、维护管理人员应适应系统运行需要。
    8 其他相关要求。
4.1.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应按附录D填写“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填写。
 
条文说明
4.1.1 工程验收是系统交付使用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由于以前没有验收统一标准和具体要求,造成对系统是否达到设计功能要求,能否投入正常使用等重大问题心中无数,鉴于这种情况,为确保系统发挥其作用,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强调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1.2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验收和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是各子系统功能测试验收和系统集成验收的基础,应在各子系统功能测试验收和系统集成验收前完成。
4.1.3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的单位主体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
4.1.4 为保证系统工程验收能顺利进行,本条规定了实施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时应具备的5种技术文件。
4.1.5 为保证系统工程验收能顺利进行,并且验收后系统即能正常运行,本条规定了实施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的8项必要条件。
4.1.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记录》包括了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验收、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各子系统功能测试验收、系统集成验收的结论。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验收、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各子系统功能测试验收、系统集成验收的具体检查、测试报告作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记录》的附录归档,供系统验收时查验。参加验收的各方根据这些阶段验收结论,判定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整体工程是否合格,联合出具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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