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钢筋混凝土冷却塔
9.3.1 本节适用于自然通风钢筋混凝土冷却塔结构的可靠性鉴定。
9.3.2 钢筋混凝土冷却塔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通风筒及支承结构、水槽及淋水构架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
9.3.3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3.4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项目的评定等级确定;使用性等级应按损伤、裂缝和倾斜三个项目的最低评定等级确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3.5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承载能力项目应按本标准第6.2节有关规定评定等级。
9.3.6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和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损伤项目应按表9.3.6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9.3.6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和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损伤评定等级
9.3.7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裂缝应按本标准第6.2.5条规定评定等级。
9.3.8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和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倾斜项目应按表9.3.8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9.3.8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和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倾斜评定等级
注:倾斜指结构顶部侧移变位与高度的比值,当前的倾斜为实测值,目标使用年限内的倾斜为预估值。
9.3.9 钢筋混凝土冷却塔附属设施应包括爬梯与平台、航空标志、避雷装置、人孔门、挡风板、塔顶栏杆等,其鉴定评级应按本标准第9.1.6条规定评定等级。
9.3.10 钢筋混凝土冷却塔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通风筒及支承结构的最低评定等级确定;当水槽及淋水构架的评定等级低于地基基础、通风筒较低等级两级及以上时,冷却塔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可按地基基础、通风筒较低等级降低一级确定。
9.3.1 本条规定了本节条文适用的范围。
9.3.2 本条规定了钢筋混凝土冷却塔可靠性鉴定时结构系统的划分原则,冷却塔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通风筒及支承结构、水槽及淋水构架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其中,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系统一般不会直接影响到生产人员的安全,按照一般构筑物结构鉴定标准评定其可靠性时将偏严格,故规定为次要结构系统,地基基础、通风筒及支承结构为主要结构系统。
9.3.3、9.3.4 此两条规定了地基基础、冷却塔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使用性等级及可靠性等级的评定标准,其中结构安全性等级评定、使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有关条文的规定。
9.3.5 本条规定了冷却塔通风筒及支承结构和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承载能力项目评定等级的标准,要求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条文的规定。冷却塔结构承载能力验算应遵循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作用效应计算时,尤其应考虑冷却塔现状实际变形、裂损对塔筒等板壳结构整体受力产生的不利影响。
9.3.6 本条规定了冷却塔结构的变形和损伤项目评定等级的标准。具体工程中,通常需要根据结构构件及连接的变形损坏状态、腐蚀或防腐涂装层的完损情况及对冷却塔正常运行产生的影响,以最不利的评定项目进行等级评定。
9.3.7 本条规定了通风筒及支承结构和水槽及淋水构架裂缝宽度项目评定等级的标准,要求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
9.3.8 本条规定了冷却塔通风筒和淋水构架结构整体侧移(倾斜)项目评定等级的标准,a级与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允许偏差(半径允许偏差和垂直度允许偏差之和)基本一致;b级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基础倾斜允许值确定。
9.3.9 本条为冷却塔可能包括的附属设施类型及评级规定。
9.3.10 本条规定了冷却塔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评定标准。冷却塔附属设施不参与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定,但在鉴定报告中应包括其检查评定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