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1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条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污水厂、水质净化厂、再生水厂等,其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验收、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以及联动试运转期间的工程质量验收,不适用于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及后续的各项指标验收。

1.0.3  污水处理厂工程是多专业的综合性工程,包括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仪表测试安装工程、自动化系统安装工程、环境和市政配套工程等,国家已有大量相关的专业验收规范,在本规范中仅对污水处理厂需要重点控制的内容提出要求,因此本规范可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等有关标准配套使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