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等单位参加。
3.1.2 参与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的要求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3.1.3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订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计划,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验收的组织形式;
2 验收依据的标准、文件;
3 验收的步骤和程序;
4 验收的时间、进度、计划;
5 验收合格的标准。
3.1.4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中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和检测工具等应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1.5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检验方法应包括观察检查、检查各类记录、检查试(检)验报告和实测实量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察检查应采取观看、触碰、扳动、涂抹发泡液等方法对工程的外观、气味、状态、方位、严密性等属性进行查验;
2 检查各类记录应包括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施工过程资料、监理检验记录、验收记录等,应核对监理检验记录、验收记录等记录中的时间、地点、具体项目内容、参加的人员及分工,记录应有完整、明确的检查结果、工作安排和要求;
3 检查试(检)验报告应包括检查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试验、实验、检测等报告,应核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时间、对象和项目内容等,试验、实验、检测等报告应有明确的结论;
4 实测实量应包括通过各种工具、仪器等对工程的外形尺寸、结构性能及设备的安装精度等进行的量测,应记录环境状况、设备仪器状况、检查项目内容、检查时间与地点、实测实量的方法、人员及结果等内容。
3.1.6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填写的记录应准确完整,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的有关规定。
3.1.7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工程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3.1.8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
2 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
3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4 施工记录、试验记录、检测记录、监理检验记录、污水处理厂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项目质量检验记录和工程会议记录;
5 四新技术应用的检验和验收材料,包括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文件等;
6 需验证的其他文件材料。
3.1.9 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进行备案。
3.1.1 本条规定了应参加污水处理厂验收的相关单位,除本条 中规定的单位,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消防、水务、环保等担负相应社会职责的机构也应参与验收,建设单位或验收的组织者也可邀请具备同等资质的其他单位参与工程验收。
3.1.2 凡参加工程验收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能力、工作职务和工作业绩等,如组织或主持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组织或主持单位(子单位)工程、设备的试运转及综合竣工验收的人员应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1.3 建设单位应针对污水处理厂工程特点组织编制质量验收计划,应有组织、有步骤、有程序地进行,认真履行工程质量验收的全过程。验收计划可单独编制,也可纳入质量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
3.1.4 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等应按使用年限和使用频次进行检验。
3.1.5 本条对检验方法作出了要求,应使检验、检查方法简单易行,准确可靠,验收时便于操作实用。不适用文中所述检验方法的情况,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确定验收方法及依据的标准要求。
3.1.8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3 合同类文件、勘察设计类文件、施工类文件应是完成污水处理厂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项目质量验收的依据。
4 有关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的工程会议记录也应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
6 需验证的其他文件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所用材料、半成品、构件、设备及其品种、规格、质量、性能;材料和设备进场时的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证明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口设备及配件、材料及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
2)电气机电设备安装说明、电路原理图和接线图,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和保养手册,产品出厂合格证;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材质证明书等。
3)自动控制及监视系统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自动控制及监视系统的软件、硬件设计、清单、设计说明及有关文件;自动控制及监视系统中所用材料、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等。
3.1.9 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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