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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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验收程序及组织

3.3.1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运营等单位参加。

3.3.2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主要机电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4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5  污水处理厂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联合试运转,并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综合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综合竣工验收。

    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综合竣工申请报告后,应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综合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运营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安全、消防、环保等有关人员组成。

    7  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及时提交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报告。

3.3.3  污水处理厂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验收文件等归档。

条文说明

3.3.1  污水处理厂是综合性、复杂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众多行业与专业,参加建设施工管理方较多,例如市政行业、建筑行业、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自动化与监控、消防与网络信息、有关设备的进出口主管部门和企业、养管、运营单位、消防、水务、环保部门等。作为涉及国计民生的环保项目,政府有关部门或相关监督机构应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的验收监督管理。

3.3.2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的具体规定。

    1  验收前施工单位完成自检,对存在问题自行整改处理,然后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2  分项工程验收中,如对检验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检查核实。

    3  参加验收的人员除指定的人员必须参加外,允许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包括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

    4  单位(子单位)工程中采取分包方式建设的,分包单位应对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总承包单位应按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

    5  联合试运转验收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各工程部位与设备的连接情况,及各设备之间的联合运转情况,进一步检验整个污水处理厂是否能够按设计的规模及标准进行污水处理。

    6  综合竣工验收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可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预验收,其目的是通过试验检测、资料核查及外观检查等手段,对各专业工程全面核查,对存在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复查,对存在的问题在预验收中消除,避免综合竣工验收时工程仍存在质量问题。

    7  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综合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可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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