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污水处理厂工程测量验收应包括厂区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验收;构(建)筑物、管道、设备安装及附属配套工程的施工测量验收;工程沉降观测验收;污水处理厂进、出水高程及位置的测量验收。
4.1.2 工程测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工程测量验收报验材料;
2 测量交桩记录;
3 厂区原地形地貌的勘察记录;
4 施工测量记录;
5 监理复测记录;
6 沉降观测记录;
7 测量仪器、量具检定报告;
8 其他有关文件。
4.1.3 工程控制测量验收应实测厂区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4.1.4 污水处理厂工程控制轴线可选择构(建)筑物设计图纸上的轴线位置,且控制轴线应闭合到控制网。
4.1.5 厂区的控制坐标、主轴线及方格网控制点、高程控制点设置的栓桩应定期检查、校核、复测。
4.1.6 工程施工测量应实行组内复测制、复核制、监理复测制,并应填写记录。
4.1.7 设备安装测量验收应实测设备安装基准线、高程基准点、标高、平面位置等。
4.1.8 厂区地下各种管线开槽的测设应控制轴线、标高、断面。
4.1.1 污水处理厂工程测量验收包括:厂区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验收,即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点之记、导线控制桩网点和施工布控的施工控制桩点的复核验收;构(建)筑物、管道、设备安装及附属配套工程的施工测量验收,即对污水处理厂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项、分部和检验批工程的施工和安装的测量验收;工程沉降观测验收;污水处理厂进、出水高程及位置的测量验收。验收时根据构(建)筑物的布置,工程施工计划和安排,制订工程测量验收时间和步骤;根据水处理工艺及机电设备安装要求,制订测量验收项目。
4.1.2 本条规定了工程测量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
1 工程测量验收报验材料应按控制网验收、进出水口验收、施工及设备安装测量验收与沉降观测的验收项目,提供相应的测量文件与数据;首级控制网复测在15d之内提交复测结果与验收申请;施工测量验收应在下一道工序进行前完成测量验收。
2 验收时应熟悉掌握勘察设计文件和图纸,对设计交付的厂区规划桩及坐标、构筑物及建筑物中线位置桩、三角网基点桩等测量记录进行检查、核对。
3 对厂区原地形、地貌要进行核对、复测,做好录像和记录。
4 施工测量记录包括原始测量记录、测量计算书和测量复核记录、放线大样图和放线记录、厂区平面控制图、方格网布设图、高程控制点布设图等。
6 沉降观测验收提供沉降观测日报、周报、月报记录、沉降速率变化图表与沉降测量方案等。
8 其他有关文件内容指专项施工测量方案、图纸会审文件中测量相关内容、综合竣工验收相关测量文件与改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原有相关测量文件等。
4.1.3 污水处理厂平面控制网宜采用方格网、导线网、三角网、边角网和GPS网等布设,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有关规定。
4.1.5 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控制点的栓桩每一至两个月或遇到特殊地质气候情况时复测一次,验收时需检查复测报告;栓桩应牢固、稳妥,设置在不易被碰撞处;控制点的栓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4.1.6 本条要求测量验收时应检查有关测量的管理、控制制度,检查相应的测量复测施工记录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应明确记录填写单位和人员,记录及表格填写应程序正确、标注清晰完整、签注齐全。
4.1.7 设备安装测量验收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规范第7~10章。
4.1.8 管线测量验收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规范第1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