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B1488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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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信号灯安装位置

7.4.1  机动车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的安装位置

    7.4.1.1  在未设且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带的路口,信号灯安装位置要求如下:

        a)  信号灯灯杆宜安装在出口路缘线切点附近,参见附录F中图F.1;

        b)  当道路较宽时,可根据需要在对向进口道右侧人行道上增设一个信号灯组合,参见附录F中图F.2的2号位置;若设有中央隔离带,可根据需要在中央隔离带内增设一个信号灯组合,参见附录F中图F.3的2号位置;

        c)  当停止线与信号灯的距离较远或路段限速60km/h以上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进口道右侧增设一个信号灯组合,参见附录F中图F.2或图F.3的3号位置;必要时可在对向出口道人行道上或中央隔离带上再增设一个信号灯组合,参见附录F中图F.2或图F.3的4号位置;

        d)  当道路较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总宽12m以下)、信号灯采用柱式安装时,应在道路出口两侧人行道上各安装一个信号灯组合,参见附录F中图F.4。

    7.4.1.2  在设置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隔离带的路口,信号灯安装位置要求如下:

        a)  在隔离带的宽度允许情况下,信号灯灯杆宜安装在出口机非隔离带缘头切点向后2m以内,参见附录F中图F.5;

        b)  当道路较宽时,可根据需要在对向进口道右侧机非隔离带内增设一个信号灯组合,参见附录F中图F.6的2号位置;若设有中央隔离带,可根据需要在中央隔离带内增设一个信号灯组合,参见附录F中图F.7的2号位置;

        c)  当停止线与信号灯的距离较远或路段限速60km/h以上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进口道右侧隔离带内增设一个信号灯组合,参见附录F中图F.6或图F.7的3号位置;必要时可在对向出口道右侧隔离带或中央隔离带内再增设一个信号灯组合,参见附录F中图F.6或图F.7的4号位置;

        d)  当机动车行车道较窄(宽度10m以下)、信号灯采用柱式安装时,可在出口道两侧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隔离带内各安装一个信号灯组合,参见附录F中图F.8;

        e)  若隔离带宽度较窄,可采用悬臂式安装在道路右侧人行道上,参见附录F中图F.9。

    7.4.1.3  T型路口的垂直方向、Y型路口的信号灯灯杆宜设置在进口道正对的路缘后2m以内,参见附录F中图F.10。

    7.4.1.4  立交桥桥跨处的信号灯可安装在桥体上或进口车道右侧,如果立交桥下有二次停止线的,应在立交桥另一侧增设一个信号灯组合,参见附录F中图F.11。

    7.4.1.5  环形路口设置信号灯对进出环岛的车辆进行控制时,在环岛内设置4个信号灯组合分别指示进入环岛的机动车,在环岛外层设置4个信号灯组合分别指示出环岛的机动车,参见附录F中图F.12和图F.13。

    7.4.1.6  立交桥下路口或较大的平面交叉路口划有左弯待转区时,如果进入左弯待转区的车辆不容易观察到本方位的信号灯的变化时,宜在另一方位增设一个信号灯组合或单独一组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但不应影响其他方向的视认。参见附录F中图F.14。

    7.4.1.7  在设置有导流岛的路口,信号灯灯杆可设置在导流岛上。如果右转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冲突较大需要控制时,可在导流岛上增设控制右转车道的机动车信号灯,但不应影响其他方向的视认。参见附录F中图F.15。

    7.4.1.8  在城市快速路、高等级公路上,当需要控制驶入匝道的车辆时,应在入口匝道的起始端设置车道信号灯,参见附录F中的图F.16;当需要控制匝道汇入主线的车辆时,应在入口匝道汇入端设置机动车信号灯,并配合施划相应的停止线,参见附录F中的图F.17。

7.4.2  非机动车信号灯安装位置

    7.4.2.1  在没有设置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隔离带的道路,非机动车信号灯宜采用附着式安装在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灯杆上,参见附录F中图F.18。

    7.4.2.2  在设置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隔离带的道路,且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灯杆安装在出口右侧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隔离带上时,非机动车信号灯安装位置要求如下:

        a)  隔离带宽度小于2m的,非机动车道信号宜采用附着式安装在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灯杆上,参见附录F中图F.19;

        b)  隔离带宽度大于2m且小于4m的,可借用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灯杆采用悬臂式安装非机动车信号灯,参见附录F中图F.20;

        c)  隔离带宽度大于4m的,应单独设立非机动车信号灯灯杆,非机动车信号灯灯杆应采用柱式安装在出口右侧路缘线切点附近距路缘的距离为0.8m~2m的人行道上,参见附录F中图F.21。

    7.4.2.3  当非机动车停止线与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距离大于50m时,应在进口道增设一组非机动车信号灯,可安装在进口非机动车停止线前0.8m~2m处右侧距路缘的距离为0.8m~2m的人行道上或进口非机动车道左侧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隔离带内,参见附录F中图F.22和图F.23。

    7.4.2.4  在设置有导流岛的路口,非机动车信号灯灯杆可安装在导流岛上,参见附录F中图F.24。

    7.4.2.5  立交桥下非机动车信号灯安装在桥体上,立交桥另一侧应增设一个非机动车信号灯组,参见附录F中图F.25。

7.4.3  人行横道信号灯安装位置

    7.4.3.1  路口或路段上的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安装在人行横道两端内沿或外沿线的延长线、距路缘的距离为0.8m~2m的人行道上,采取对向灯安装,参见附录F中图F.26~图F.30。

    7.4.3.2  在道路中央设置有行人过街安全岛的路口或路段,若行人一次过街距离大于等于18m时,宜在行人过街安全岛上增设人行横道信号灯,采用行人二次过街控制方式。参见附录F中图F.31-图F.34。

    7.4.3.3  允许行人等候的导流岛面积较大时,应在导流岛上安装人行横道信号灯,参见附录F中F.35。

    7.4.3.4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人行横道,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7.4.3.5  采用行人按钮时,行人按钮安装高度宜在1.2m-1.5m范围内。

7.4.4  车道信号灯安装位置

    7.4.4.1  车道信号灯应设置在所控车道的正上方,参见附录F中图F.36和图F.37。

    7.4.4.2  在潮汐车道上设置的车道信号灯位置应与其他信号灯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影响其他信号灯的视认。

7.4.5  闪光警告信号灯安装位置

    宜采用悬臂式安装在需要提示驾驶人和行人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处路侧,设置位置参考7.4.1的有关规定。

7.4.6  道口信号灯安装位置

    宜采用柱式安装在道口前路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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