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水池
9.7.1 水池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池体两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
9.7.2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7.3 池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项目的评定等级确定,使用性等级应按损漏项目的评定等级确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7.4 池体结构承载能力项目应根据结构类型按本标准第6.2节至第6.4节规定的重要结构构件的分级标准评定等级。
9.7.5 池体损漏应对浸水与不浸水部分分别评定等级,池体损漏等级按浸水及不浸水部分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浸水部分池体结构应按表9.7.5对渗漏损坏评定等级;
2 对于池盖及其他不浸水部分池体结构应根据结构材料类别按本标准第6.2节~第6.4节对变形、裂缝、缺陷和损伤、腐蚀等有关规定评定等级。
表9.7.5 水池池体结构的渗漏损坏评定等级
注:对地下或半地下水池,当渗漏可能对结构或正常使用产生不可忽略影响时,应进行试水检验。
9.7.6 水池附属设施应包括水位指示装置、管道接口、爬梯、操作平台等,其鉴定评级应符合本标准第9.1.6条规定。
9.7.7 水池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池体两个主要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
9.7.1 本条规定了水池可靠性鉴定时结构系统的划分原则。本节条文主要针对一般落地水池的鉴定评级制定。对于高架水池,鉴定单元尚应包括支承结构系统,此时可参照贮仓结构的有关规定,对支承结构进行等级评定。对于储存具有腐蚀性液体的池(槽)结构,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还应检查评定腐蚀防护层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或者检查评定池(槽)结构对储液的耐受性。其中地基基础、池体均为主要结构系统。
9.7.2、9.7.3 此两条规定了地基基础、池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使用性等级及可靠性等级的评定标准,其中,结构安全性等级评定、使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有关条文的规定。
9.7.4 本条规定了池体结构承载能力项目评定等级的标准,要求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条文的规定。
9.7.5 本条规定了池体结构的渗漏损坏项目评定等级的标准。对于池盖及其他不浸水部分池体结构要求根据结构材料类别按本标准第6章有关规定对变形、裂缝、缺陷损伤、腐蚀等评定等级;对于浸水部分池体结构主要根据结构腐蚀及渗漏状况制定评级标准;对于设有腐蚀防护层的水池,应对腐蚀防护层进行单独评定等级。
9.7.6 本条概述了水池可能包括的附属设施类型及评级规定。应当注意,水池附属设施不限于此处罗列的种类,一般来说,水池内、外附着的不属于池体及支承结构系统,且对水池正常使用、维护有影响的设施均应属于附属设施。
9.7.7 本条规定了水池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评定标准。水池附属设施、腐蚀防护层(如果有)等不参与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定,但在鉴定报告中应包括其检查评定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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