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传动带、链条和齿轮装配
5.7.1 装配时所使用的传动带,其材质、性能、类型和规格尺寸必须与设计规定的技术要求相符合,严禁随意改变和替换。
5.7.2 传动带的连接,应符合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皮革带的两端应削成斜面[图5.7.2-1(a)];橡胶布带的两端应按帘子布层剖割成阶梯形状[图5.7.2-1(b)],接头长度宜为带宽度的1~2倍;
2 胶粘剂的材质与传动带的材质,应具有相同的弹性和胶粘性能;
3 接头应牢固;接头处增加的厚度不应超过传动带厚度的5%;并应使接头两边的同侧带边成为一条直线;
4 胶粘剂固化的温度、压力、时间等,应符合胶合剂的技术要求;
5 传动带接头时,应顺着传动带运转方向相搭接(图5.7.2-2);
6 金属连接扣连接时,应使连接扣销轴与带边垂直。
5.7.3 平行传动轴的带轮的装配(图5.7.3),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带轮两轮轮宽的中央平面应在同一平面上,其偏移值不应大于0.5mm;
2 两轴平行度的偏差tanθ值,不应大于其中心距的0.15‰;
3 偏移和平行度的检查,宜以轮的边缘为基准。
5.7.4 传动带需要预拉时,预紧力宜为工作拉力的1.5~2倍,预紧持续时间宜为24h。
5.7.5 链条与链轮的装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前应清洗洁净;
2 主动链轮与被动链轮的轮齿几何中心线应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两链轮中心距的2‰;
3 链条工作边拉紧时,其非工作边的弛垂度(图5.7.5)应符合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宜按两链轮中心距的1%~5%调整。
5.7.6 齿轮和蜗轮装配时,其基准面端面与轴肩或定位套端面应靠紧贴合,且用0.05mm塞尺检查不应塞入;基准端面与轴线的垂直度应符合传动要求。
5.7.7 相互啮合的圆柱齿轮副的轴向错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齿宽小于等于100mm时,轴向错位应小于等于齿宽的5%;
2 齿宽大于100mm时,轴向错位应小于等于5mm。
5.7.8 装配轴中心线平行且位置为可调结构的渐开线圆柱齿轮副时,其中心距的极限偏差应符合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应符合表5.7.8-1的规定。装配中心距可调整蜗轮副时,其中心距的极限偏差应符合表5.7.8-2的规定。蜗杆与蜗轮传动最小法向侧间隙,应符合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应符合表5.7.8-3的规定。圆柱、圆锥齿轮啮合时的最大极限侧隙和最小极限侧隙,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5.7.9 用压铅法检查齿轮啮合间隙时,铅条直径不宜超过间隙的3倍,铅条的长度不应小于5个齿距,沿齿宽方向应均匀放置不少于2根铅条。
5.7.10 用着色法检查传动齿轮啮合的接触斑点(图5.7.10),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将颜色涂在小齿轮或蜗杆上,在轻微制动下,用小齿轮驱动大齿轮,使大齿轮转动3~4转;
2 圆柱齿轮和蜗轮的接触斑点,应趋于齿侧面中部;圆锥齿轮的接触斑点,应趋于齿侧面的中部并接近小端;齿顶和齿端棱边不应有接触;
3 接触斑点的百分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n1一一齿长方向百分率(%);
n2——齿高方向百分率(%);
d1——接触痕迹极点间的距离(mm);
d2——超过模数值的断开距离(mm);
B——齿全长(mm);
hp——圆柱齿轮和蜗轮副的接触痕迹平均高度或圆锥齿轮副的齿长中部接触痕迹的高度(mm);
hg——圆柱齿轮和蜗轮副齿的工作高度或圆锥齿轮副相应于hp处的有效齿高(mm)。
4 接触斑点的百分率,不应小于表5.7.10的规定,宜采用透明胶带取样,并贴在坐标纸上保存、备查;
5 可逆转的齿轮副,齿的两面均应检查。
5.7.11 齿轮与齿轮、蜗杆与蜗轮装配后应盘动检查,其转动应平稳、灵活、无异常声响。
5.7.1~5.7.4 这几条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普通平带》GB 524、《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装配》JB/T 5000.10和原规范条文内容修订的。
5.7.5 本条参照国家现行标准《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装配》JB/T 5000.10的相关规定修订。
5.7.6~5.7.11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装配》JB/T 5000.10、《装配通用技术要求》JB/T 5994、《渐开线圆柱齿轮 精度》GB/T 10095、《圆柱蜗杆、蜗轮精度》GB 10089的相关规定和原规范条文内容修订。原规范表5.8.5-1是按旧标准的规定提出的,考虑到开式齿轮调整时,中心距如果与齿轮副接触情况发生矛盾时,则中心距服从接触情况的需要,故保留此表(本规范表5.7.8-1)作调整接触情况的参考,即先将中心距调整至表中范围后,再检查其齿轮副的接触是否在合适范围之内,最后达到接触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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