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管道的酸洗、冲洗与吹扫
6.4.1 液压、润滑管道的除锈,应釆用酸洗法。管道的酸洗,应在管道配置完成,且已具备冲洗条件后进行。
6.4.2 油库或液压站内的管道,宜釆用槽式酸洗法;从油库或液压站至使用点或工作缸的管道,宜采用循环酸洗法。管道的清洗液和脱脂剂的配方及使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4.3 槽式酸洗法,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槽式酸洗的工艺流程,宜符合本规范第E.0.1条的规定;
2 管道放入酸洗槽时,宜大管在下、小管在上。
6.4.4 循环酸洗法,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循环酸洗的工艺流程,宜符合本规范第E.0.1条的规定;
2 组成回路的管道长度,宜根据管径、压力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宜超过300m;回路的构成必须使所有管道的内壁全部接触酸洗液;
3 管道系统内必须充满酸洗液,管道系统的最高部位应设排气点;最低部位应设排放点,管道中的死点宜处于水平位置,其排放口应向下;当酸洗各工序需要交替时,应松开死点接头,并应排除死点内上一工序留存的液体;
4 酸洗后的管道系统中应通入中和液进行冲洗,并应冲洗至出口溶液不呈酸性为止。
6.4.5 液压、润滑系统的管道经酸洗投入使用时,应采用工作介质或相当于工作介质的液体进行冲洗,其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液压系统管道在安装位置上组成循环冲洗回路时,应将液压缸、液压马达及蓄能器与冲洗管路分开,伺服阀和比例阀必须用冲洗板代替;
2 润滑系统管道在安装位置上组成循环冲洗管路时,应将润滑点与冲洗回路分开;
3 在冲洗管路中,当有节流阀或减压阀时,应将其调整到最大开口度;
4 冲洗液加入储液箱时,应经过滤,过滤器等级不应低于系统的过滤器等级。
6.4.6 管道冲洗完成后,其拆卸的接头及管口,应立即用洁净的塑料布封堵;对需要进行焊接处理的管路,焊接后该管路必须重新进行酸洗和冲洗。
6.4.7 管道清洗后的清洁度等级,应符合设计或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宜按本规范附录J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液压系统中的伺服系统、带比例阀的控制系统和静压轴承的静压供油系统,其管道冲洗后的清洁度,应采用颗粒计数法检测。液压伺服系统的清洁度等级不应低于15/12级;带比例阀的液压控制系统和静压轴承的静压供油系统的清洁度等级,不应低于17/14级;
2 液压传动系统、动压及静压轴承的静压供油系统、润滑油系统和润滑脂系统,其管道冲洗后的清洁度,宜釆用颗粒计数法或目测法检测。釆用颗粒计数法检测时,其清洁度等级不应低于20/17级;采用目测法检测时,应连续过滤1h后,在滤油器上应无可见的固体物。
6.4.8 气动系统管道安装后,应采用干燥的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各种阀门及辅助元件不应投入吹扫,气缸和气动马达的接口,应进行封闭。
6.4.9 气动系统管道吹扫后的清洁度,应在排气口用白布或涂有白漆的靶板检查,经连续5min吹扫后,在白布或靶板上应无铁锈、灰尘及其他脏物。
6.4.1 液压、润滑管道除锈方法,本条规定釆用酸洗法,应尽量不用喷砂除锈的方法。因为喷砂法操作环境、噪声影响均很恶劣,残留砂粒和灰尘的可能性较多,而且除锈不均匀,有死角等,故应尽量不用喷砂除锈的方法。除酸洗外,各单位也可采用其他先进方法。管道在配置完成之后方进行酸洗,以免酸洗后再进行管道加工,焊接等工作,影响酸洗效果。
6.4.2~6.4.9 参照原规范第6.3.2~第6.3.9条和有关标准修订。其中酸洗、脱脂等清洗液的配方,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进行选用即可。
- 上一节:6.3 管道安装
- 下一节:6.5 管道的压力试验与涂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