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检测人员
4.1.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1.2 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宜按附录B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技术岗位。
4.1.3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具有规定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检测报告批准人、检测报告审核人应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并具有规定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
4.1.4 检测机构室内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
4.1.5 检测操作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4.1.6 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学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4.1.7 检测人员岗位能力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认。
4.1.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强调检测人员是检测工作的基本技术能力要素之一,没有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就做不好相应的检测工作。所以要求检测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检测项目配备相应数量、符合技术能力要求的检测人员。
4.1.2 本条规定了每个检测项目中检测人员具体配备的要求,其配备在本规范附录A中作了规定,可以参照执行;并提出检测机构应设置的技术岗位,可以参照本规范附录B执行,这是检测技术管理的一个重点。
4.1.3 本条对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提出了要求。要具有工程技术专业类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包括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规定的检测工作经历及检测工作经验。检测报告批准人由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授权。同时,对检测报告审核人也作出了规定,应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掌握相关领域知识,有规定的检测工作经历及检测工作经验。这是因为他们是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核心力量,技术把关人员,不然检测工作就很难做好。
4.1.4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持证检测操作人员的人数,室内检测项目每个项目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检测项目每个项目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3人。同时,在附录A的说明中注明在综合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多时,每个检测操作人员可以适当兼职,但兼职不宜过多。
4.1.5 本条规定了检测操作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考核合格才能从事检测工作,给人员配备设置了门槛。本条是保证检测操作质量的重要措施。
4.1.6 本条要求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每年应进行脱产继续教育学习,以保证检测技术知识及时更新,每个检测人员每年学习时间应按当地及行业要求执行。有些地方及部门规定专业技术岗位的每年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可参考。
4.1.7 本条规定了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应定期进行确认,一般每3年审核一次,以保证检测工作跟上科技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