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及考核评价办法。
2 应编制切实可行的《项目质量计划》。
3 施工现场所采用的标准应为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4 总包单位应能对分包方进行有效的管理。
5 参加工程质量检验的各专业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6 现场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并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
7 承担调试、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及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并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8 质量检验应采用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计量器具。
9 项目实施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程序应符合规定的要求,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认真组织交底和实施。
10 应建有可靠的项目文档(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并有效运行,保证项目文档的管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11 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A填写。
3.0.2 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应经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应形成和保存记录文件。
2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零部件、构配件应进行检验,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相关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
3 设备安装前,应按规定及合同文件进行开箱检验并形成文字记录,关键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和设备供应商等方面的代表参加。随机文件应包括装箱单、安装使用说明书及图纸等资料。
4 设备就位前应进行土建交接检验,基础混凝土强度、基础坐标、标高和几何尺寸、地脚螺栓的位置或预留孔应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厂房的工艺设备安装基准线应标示清楚、准确。
5 各工序、各专业工种之间均应按各专业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6 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在实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建设)等有关单位。
7 施工图的修改应有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8 有色金属工业安装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B填写。
3.0.3 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设备的试运行应作为主控项目进行检验,未进行试运行的设备不得验收。
3 制造厂家现场安装交货的设备,应经组装、调试和试运行并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根据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复验,待复检合格后才能签署验收。
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装,应按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监管理部门报装及检验检测机构报验。
5 检查数量应按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定执行。
3.0.4 安装工程的无负荷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试运行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运行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做好交底工作。
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试验压力、时间及签证手续应按设计文件和现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3 单体无负荷试运行和联动无负荷试运行时间应按设备技术文件或设计文件的规定要求执行,无规定时按各类设备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4 单体无负荷试运行和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应按规定做好各项试运行记录。
3.0.1 本条主要讲的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问题,且具体条款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社会和技术的发展保持了同步,与相关的标准相互协调。针对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际,规定了对安装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检验方法,5、6、7款强调了市场准入,这些内容都是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对最终产品质量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1 质量管理制度即是质量体系文件的内容之一,从这个角度讲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就是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践证明仅有制度,而没有对其进行考核评价的方法,则制度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所以在建立了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建立其考核评价办法,以保证施工现场各种质量体系文件能得以有效贯彻落实。
2 工程质量的控制和保证是靠《项目质量计划》的有效实施得以实现的,且《项目质量计划》也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主要文件。
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第10.2.1条规定:组织应进行质量策划,制定质量目标,规定实施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和资源,编制针对项目质量管理的文件。该文件可称为质量计划。质量计划也可以作为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组成部分。
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第10.2.3条规定质量计划应确定下列内容:
1)质量目标和要求;
2)质量管理组织和职责;
3)所需的过程、文件和资源;
4)产品(或过程)所要求的评审、验证、确认、监视、检验和试验活动以及接收准则;
5)记录的要求;
6)所采取的措施。
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第10.2.4条规定:质量计划应由项目经理部编制后,报组织管理层批准。故要求施工单位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应认真编制其切实可行的《项目质量计划》是必要的,是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协调一致的。
3 本款主要强调了施工现场所采用标准的有效性,保持现场质量文件的有效性也是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文件控制的基本要求。
4 目前施工现场总包对分包的“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屡见不鲜。为避免和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应强调总包单位对分包方的有效管理。否则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 工程质量检验是质量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参加工程质量检验的各专业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这是保证安装质量的重要前提。若质检人员的素质满足不了现场从业的需要,施工过程的主要质检岗位将形同虚设,质量控制将成为空话,从而将有可能因此留下质量隐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许可”的“从业资格”章节第十四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及与质量有关人员的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 特种作业即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都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必要对特种作业人员予以特别的关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GJ 59图解)等法规、标准中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7 承担调试、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及检测机构,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重要主体,若其不具备规定的资质,其提供的数据和结果就难以保证真实、准确,因而有可能对安全和质量状况作出错误判断,从而给工程留下质量安全隐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中都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有明确规定。
8 计量器具的性能是保证计量对象的量值真实、准确的基本条件。对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是必须遵循的法定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有详细规定,又如质量数据量值的真实、准确性存在问题,也有可能对安全和质量状况作出错误判断,从而给工程留下质量安全隐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
9 项目实施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安装施工的重要的纲领性技术文件,其具体要求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协调一致。该规范规定:项目管理规划应对项目管理的目标、依据、内容、组织、资源、方法、程序和控制措施进行确定。
项目管理规划包括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两类文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应由组织的管理层或组织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制。
大中型项目应单独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承包人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可以用施工组织设计或质量计划代替,但应能够满足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要求。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
2)总体工作计划;
3)组织方案;
4)技术方案;
5)进度计划;
6)质量计划;
7)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计划;
8)成本计划;
9)资源需求计划;
10)风险管理计划;
11)信息管理计划;
12)项目沟通管理计划;
13)项目收尾管理计划;
14)项目现场平面布置图;
15)项目目标控制措施;
16)技术经济指标。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组织管理层审批;
2)与各相关组织的工作协调一致;
3)进行跟踪检查和必要的调整;
4)项目结束后,形成总结文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GJ 59图解)中规定:施工组织设计要经生产、技术、机械、材料、安全的部门的审查会签,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生效。安全技术交底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工艺流程和施工方法进行编写,分阶段与技术交底同时进行,交底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形成书面材料,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双方要履行签字手续。
10 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第15.1.1条规定:组织应建立信息管理体系,及时、准确地获得和快捷、安全、可靠地使用所需的信息。第15.1.3条规定:项目信息管理的对象应包括各类工程资料和工程实际进展信息。工程资料的档案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宜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中第四条规定: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五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5个条件中,4个都是直接针对项目文档的。
以上法规、规章和标准中对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证明:建立信息管理体系,实施项目文档(项目信息)管理,是保证应归档项目文件齐全完整,及时归档的必要管理内容。
3.0.2本条主要讲的是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即从安装前的准备、物资资源的投入到各工序的质量控制,同时体现了人、机、料、法、环诸要素和监理的重要作用。
1 施工图等设计文件不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制作,进行施工和工程验收等工作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据,更是保证使用功能和安全性约束的最终质量标准。因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设计交底,这对施工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和防患于未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工程建设施工准备阶段过程控制的主要内容和惯例。
设计交底通常的做法是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单位将设计图纸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发施工单位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一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最后形成记录文件妥善归档。对设计交底的要求已被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 由于安装工程所投入物资资源(材料、半成品、成品、零部件、构配件。这里既包括建设单位采购的,也包括施工单位采购的)是工程实体的重要构成部分。其质量即是构成最终产品质量重要的基础和前提之一,因此该款强调了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安装工程对材料、零部件和构配件等物资资源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控制方法及程序。
材料、半成品、成品、零部件、构配件的检验制度,也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材料检验管理制度,包括试验管理、岗位责任、仪器设备管理、试验委托管理等,同时检验的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的专业人员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否则,将是一种违法行为,要追究批准使用人的责任。合同若有其他约定,检验工作还应满足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都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验作出了规定。
3 在有色金属工业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大型或新建项目,其设备种类、规格、数量繁多,一般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都设有专职设备管理部门,并配备较强的设备管理力量来负责设备采购和出、入库验收工作。实践证明,不分主次、轻重、缓急,每次均要求建设、监理、施工和设备供应商等各方均派人参加设备开箱检验是不现实、不必要的。但主工艺流程中的关键设备的开箱检验,相关各方应派人参加是可行和必要的。
设备开箱应按下列项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1)箱号、箱数以及包装情况;
2)设备的名称、型号和规格;
3)装箱清单、设备的技术文件、资料及专用工具;
4)设备有无缺损件,表面有无损坏和锈蚀等;
5)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同时设备的零部件和专用工具,均应妥善保管,不得使其变形、损坏、锈蚀、错乱和丢失。进口设备的检查验收,应会同国家商检部门进行。
4 设备基础的施工质量对安装精度及使用都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其交接检验也是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的主要内容。在安装单位与土建单位进行设备基础的交接时,要认真按设计图纸和本款要求的检验内容对基础的施工质量进行复核。
5 工序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与核心,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根本,不严格认真的进行工序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将成为空话。特别是如焊接这样的关键工序,将对工程最终的施工质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达不到设计文件或标准的要求,就有可能给工程留下隐患,甚至引起工程质量事故。另外,严格工序质量控制,不仅仅是对单一的工序而言,而是要对整个过程(工序)进行全面管理,用前一道或横向相关的工序保证后续工序的质量,从而使整个工程施工质量达到预期目标。因此,必须强调工序、工种间的交接检验,强调施工单位的工序自控和监理单位的工序监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6 重要工序是对最终整体工程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序;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某一道工序所完成的工程实物,被后一工序形成的工程实物所隐蔽,而且不可以逆向作业的工程。隐蔽工程被后续工序隐蔽后,其施工质量就很难检验及认定,如果不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控制,就容易给工程留下隐患。所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除要做好检查、检验和记录外(有条件时可同时采用照相、摄像等现代化手段记录),还应在实施前及时通知监理(建设)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这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是极其必要和有效的。
因隐蔽工程极其重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即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除应通知建设单位外,同时还应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便接受政府监督。
另外,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对隐蔽工程验收所作的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h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施工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重新验收。如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24h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h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施工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应承认验收记录。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披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单位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但工期也应顺延。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因此,接到施工单位隐蔽验收的通知后,可以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隐蔽部位的重要程度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是否监督该部位的隐蔽验收。对于整个工程所有的隐蔽工程验收活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保持一定的抽查频率。对于工程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通常应到场,对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各方的人员资格、验收程序以及工程实物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责任方予以纠正。
7 工程设计图纸是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在功能、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做出的设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其中施工图是对工程实体的尺寸、布置、选用材料、构造、相互关系、施工安装质量要求的详细图示和说明,是指导施工的直接依据,各项施工活动,都必须按照相应的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质量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计的修改,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关于工程设计的修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也作出明确的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第6.2.1条1款中规定:“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本款是依法对工程变更的控制和审查处理程序作出的必要规定,是保证均衡连续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必要的过程控制环节。
3.0.3本条的6款规定,阐明了工程质量验收中应坚持的总体基本原则。
1 施工单位是施工活动的责任主体,其质量行为和责任是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项目质量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各种施工质量验收,均在其责任主体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请监理(建设)方进行验收,是其质量检验制度和过程控制的基本原则和惯例。
2 设备试运是工业安装工程有别于房屋建筑工程的特点之一。工业安装工程在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通过设备试运行这个环节来检验设备的安装质量,这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首要条件。
4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体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也都对此作出有关规定。
3.0.4本条根据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强调了试车过程应注意的几个主要环节,即首先要通过指导性文件使参与人员清楚试车的程序步骤、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项;对静态设备、动态设备以及系统的联动试运作出原则的规定;为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对试运记录的形成进行了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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