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检测准备
5.3.1 检测机构的收样及检测试件管理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检测工作,并不得将试件的信息泄露给检测人员。
5.3.2 检测人员应校对试件编号和任务流转单的一致性,保证与委托单编号、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相关联。
5.3.3 检测人员在检测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核查,确认其运作正常。数据显示器需要归零的应在归零状态。
5.3.4 试件对贮存条件有要求时,检测人员应检查试件在贮存期间的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5.3.5 对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或新开展的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标准变更的情况,检测机构应对人员技能、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确认。
5.3.6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人员的岗位资格,检测操作人员应熟识相应的检测操作规程和检测设备使用、维护技术手册等。
5.3.7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依据、相关标准条文和检测环境要求,并将环境条件调整到操作要求的状况。
5.3.8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检测危险房屋时还应对检测对象先进行勘察,必要时应先进行加固。
5.3.9 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异常情况处理预案。
5.3.10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方法标准,确认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多种检测方法标准可用时,应在合同中明确选用的检测方法标准;
2 对于一些没有明确的检测方法标准或有地区特点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方法标准应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5.3.11 检测委托方应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准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按时提供检测试件,提供合理的检测时间,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还应提供相应的配合等。
5.3.1 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开始前的工作要求,首先是要落实试件的管理,除了制样、收样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外,还应落实检测的保密工作。对作为质量证明的检测试件,检测收样人员、制样人员不得同时进行检测工作,并不得将委托方及试件的情况透露给检测人员,以防试件的数据等出现不公正。
5.3.2 本条规定检测前检测人员应核对试件编号与检测流转单一致,以保证与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相联系。
5.3.3 本条规定检测前应对所用设备的状态进行全面了解,以保证检测工作的正确进行。设备状态应符合使用规定,处于归零状态;自动采集数据的检测项目对设备及传感系统的配合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再开始检测。
5.3.4 本条规定检测前要检查试件的贮存的环境条件、外观等情况,符合要求再进行检测。
5.3.5 本条规定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首次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的检测项目,要对检测人员的资格、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确认。
5.3.6 本条规定各项检测设备应由经考核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人使用。检查使用设备人员的上岗证书,检测操作人员应熟识有关设备的使用技术手册、操作规程和维护技术手册等。
5.3.7 本条规定检测工作开展前要列出检测依据的相关规范标准条文,进行熟识;并于检测前将检测环境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调整到其要求的状态。
5.3.8 本条规定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前要制订有关安全措施;危险房屋检测还要先进行勘察,必要时按规定进行加固处理,以保证检测安全。
5.3.9 本条规定检测前要再次熟悉异常情况处理预案,以保证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
5.3.10 本条规定检测前应核对各项检测所选用的检测方法、标准,能满足检测的要求。并列出了两项主要原则。
5.3.11 本条规定检测委托方应为检测工作正常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提供试件、试件正确;检测时间合理、充裕;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还得提供相应条件进行配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