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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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划分

A.0.1  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表A.0.1-1和表A.0.1-2的规定。

表A.0.1-1  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

    注:1  单体构筑物包括格栅间、泵房、沉砂池、沉淀池、生物处理池、过滤池、消毒池、计量间、污泥浓缩池、污泥消化池、除臭池、烟囱等。其中生物处理池包括厌氧池、缺氧池、生化池、SBR反应池、氧化沟、生物接触氧化池、曝气生物滤池等;除臭池包括生物除臭池、离子除臭池、植物液除臭池、活性炭吸附除臭池等。

        2  构筑物功能性试验为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验收的手段之一,在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中不体现。

        3  按照单独作为成本核算的方式划分单位工程的,由业主和施工单位协商划定。

表A.0.1-2  污水处理厂安装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

    注:1  管线指各种工艺管线,包括污水、再生水、污泥、燃气、空气、加药、沼气、热力管线等。

        2  设备调试和功能性试验为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验收的手段之一,在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中不体现。

A.0.2  格栅间、泵房、鼓风机房、污泥控制室、加药间、再生水车间、臭氧制备车间、沼气压缩机房、沼气发电机房、沼气锅炉房、脱水机房、污泥处理厂房等的建筑工程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A.0.3  污水处理厂工程厂区配套工程中办公楼、配电间等建筑物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划分,厂区道路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有关规定划分,厂区排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划分,厂区绿化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的有关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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