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评价
4.1.1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应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与目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3个评价项目。
4.1.2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可按本标准表A.0.1确定的评价内容及其分值进行评价。
4.1.3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阅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2 查阅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及档案。
3 查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档案及每年事故处理相关档案。
4 查阅安全投入等资金证明文件。
5 逐项打分。
(Ⅰ)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
4.1.4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评价应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2个分项。
4.1.5 安全管理机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管理应有专门机构设置。
2 安全管理机构应有明确、合理的管理职责。
3 安全管理机构应制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流程。
4.1.6 安全管理人员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管理人员应配备专职人员,并应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2 安全管理人员应有明确、合理的安全管理职责。
(Ⅱ) 安全管理责任制与目标管理
4.1.7 安全管理责任制与目标管理应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2个分项。
4.1.8 安全管理责任制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2 应有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考核记录。
4.1.9 安全目标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明确的施工安全管理目标,并应写入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中。
2 应有明确的施工安全管理目标的量化分解。
3 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目标评价,并应记录。
(Ⅲ) 安全管理制度
4.1.10 安全管理制度评价应包括安全投入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保障制度和应急预案及演练5个分项。
4.1.11 安全投入制度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的企业年度预算中应包含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 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概算或预算中应列有安全施工措施费、安全风险评估费、工程监测费、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费及现状评估费等保障工程安全所需的费用。
3 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与工程施工安全相关的保险。
4.1.12 安全培训制度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定期开展施工安全法规、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技能的培训,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并应有培训记录。
2 建设单位应对每一批新员工进行安全法规、安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并应有培训和考核记录。
4.1.13 安全检查制度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地铁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有检查结果和安全隐患的记录。
2 建设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消除检查出的隐患,应达到安全施工要求,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3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进行自查,并应有检查记录和总结报告。
4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施工安全管理档案制度,应包括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施工安全保障方案、施工安全检查及复查记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等。
4.1.14 安全技术保障制度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规划方案,以及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地质水文、地下管线等相关资料,并应有移交资料的记录。
2 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工程重大风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并应有评估报告。
3 建设单位应组织审查施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并应有相应记录。
4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鉴定,并应制定应对方案。
5 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4.1.15 应急预案及演练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完善具体,并应明确相关组织机构和职责、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以及救援保障措施等内容。
2 建设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施工现场应急预案和事故救援的演练,并应有文字记录或视听资料。
4.1.1~4.1.3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评价主要是评价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与目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本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Ⅰ)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
4.1.5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该机构是进行安全管理的实施主体,是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组织部门。
(Ⅱ) 安全管理责任制与目标管理
4.1.7 本条规定是为了更加切实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安全管理水平、确定安全管理目标,其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十、十一条规定,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第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
4.1.8 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其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对地铁工程的安全施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应按照责任状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并进行考核,留有考核记录。此外,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以下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4.1.9 安全管理目标是实现企业安全化的行动指南。安全目标管理可以根据各类事故及其资料,结合地铁工程施工的特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1 建设单位应结合地铁工程施工项目的特点,围绕安全施工的要求,明确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目标,并将该目标写入企业的管理规章制度中。
2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地铁工程施工的各类事故以及相关资料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对施工安全管理目标应有明确的量化分解。
3 地铁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目标的检查和评价,确保本项目的安全目标在控制值之内,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Ⅲ)安全管理制度
4.1.10 为了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切实落实,从制度上规范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安全保障技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三十九、四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落实和执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检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责任,落实安全技术保障制度;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需编制应急预案,并演练。
本标准针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评价,制定了第4.1.11条~第4.1.15条款。
4.1.11 本条说明如下: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经费,并切实拨付到位,以满足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的需要。
2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安全风险评估等所需费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和执行安全投入制度,不得克扣安全施工措施费。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建设单位应办理第三方责任险、现场管理人员的意外伤害险等与施工安全密切相关的保险。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也可自行办理这些保险。
4.1.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的相关内容,对建设单位的安全培训制度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 为确保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建设单位应组织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参加施工安全法规、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技能的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同时应做好安全培训的记录。
2 为保证新员工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建设单位应对每一批新员工进行安全法规、安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同时应对新员工的培训和考核结果做相应记录。
4.1.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 为确保地铁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地铁工程施工现场状况的全面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于检查结果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做好记录。
2 对地铁工程施工现场状况的全面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整治。安全隐患整治后,建设单位应对整治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安全隐患的排除,已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3 建设单位自身的施工安全管理状况,同样影响地铁工程的施工安全。因此,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本单位施工安全管理的自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以确保本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状况的良好。
4 对于施工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施工安全保障方案、施工安全检查及复查记录、施工安全隐患整治记录、事故处理记录,建立完整的施工安全管理档案制度,以保证施工安全管理的顺利进行。
4.1.14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发包人的责任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安全技术保障工作:
1 为确保勘察设计、施工现场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做好移交记录。
2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重大风险源、危险部位施工的安全性,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从而确保重大风险源、危险部位施工的安全性。
3 对于施工涉及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的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在了解安全技术特性,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采用进行审查,并做好审查记录。
4 地铁工程的施工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已成为地铁工程施工中的难点和重点。为确保地铁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建设单位应组织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检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应对方案,最大限度上减少地铁工程施工的影响。
5 根据2010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中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
4.1.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同时为增强人员的预防事故、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和事故救援的演练,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根据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在现场应做好危险因素的识别与公示,并且制定相应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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