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46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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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视频显示系统设计应满足实用性、先进性、经济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的要求。

4.1.2  视频显示系统的显示制式应支持模拟视频信号和数字视频信号的播放。

4.1.3  视频显示系统可由视频显示屏系统、传输系统、控制系统(含图像处理及显示软件)及辅助系统四个主要系统或其中部分系统组成,各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D视频显示屏系统应由显示屏幕、屏体控制单元、电源模块、金属屏体框架等组成。

    2  投影型视频显示屏系统应由M(层)×N(列)个独立的投影幕布单元组成。

    3  电视型视频显示屏系统应由M(层)×N(列)个独立的CRT、PDP或LCD视频显示屏单元组成。

    4  传输系统应将需显示的计算机网络信号、计算机显卡输出信号和视频信号按照设计的技术指标要求传输至各显示屏单元。

    5  控制系统应满足视频信号调度管理需要,对视频信号进行分配、切换、处理,对图像显示参数进行设置和调整,对图像进行分割、拼接。

    6  辅助系统应包括支持视频显示系统工作的控制室、设备间、供配电和防雷接地系统等配套工程。

4.1.4  视频显示系统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LED视频显示系统的室外工作环境温度应为-10~55℃;其他应为-40~55℃。

    2  室内工作环境温度应为10~35℃。

4.1.5  视频显示系统的设备、部件和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采用技术成熟、性能先进、使用可靠的定型产品。

    2  系统采用设备和部件的模拟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同轴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

    3  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指标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

    4  系统设备应满足防潮、防火、防雷等要求。

4.1.6  视频显示系统的各路模拟视频信号,在设备输入端的电平值应为1Vp-p±0.3V。

4.1.7  视频显示系统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组成及设备配置应根据系统的技术、功能要求确定。

    2  系统各部分设备的设置地点应根据使用场所、使用环境确定。

    3  传输系统设备、传输介质及传输路由应根据系统各部分设备及其信号源的分布与周围环境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

4.1.1  由于视频显示系统工作的特殊需求,整个视频显示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高稳定性的特点,以保证系统的连续正常运行。合理的性能价格比也是系统设计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内容,选用的设备在兼顾优良性能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经济性,包括系统的建设费用和长期运行的成本。

4.1.3

    2  M和N均为大于或等于1的整数。其中M×N=1时,即为单台投影视频显示系统。

    3  M和N均为大于或等于1的整数。其中M×N=1时,即为单台电视视频显示系统。

    4  LED视频显示系统软件宜采用通用性、兼容性较好的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应配备防病毒系统。显示软件可根据LED显示系统的特殊需求而设计。

4.1.4  系统工作环境温度超出要求范围时,可考虑增加空调、暖风机等附加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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