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在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抗震设计的有色金属矿山、冶炼、有色金属加工企业厂房的结构设计。
1.0.3 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应与相关工艺和总平面设计密切配合,合理选择厂址和建筑场地,合理处理生产线中群体建筑与单体建筑的相互关系。结构设计应符合概念设计的要求,注重地基基础设计方案、结构选型和结构布置,并积极采用结构新技术。抗震设计时,结构设计方案应能体现工业建筑总体的综合抗震能力。
1.0.4 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的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规定了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的编制原则和指导思想。本规范制订的依据是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现有建筑科学研究成果、工程设计经验以及实际工程常见质量事故分析和防治经验。
有色金属工业是指除铁、锰、铬等黑色金属工业以外的金属工业的总称,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工业。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已经形成了包括矿山、冶炼、加工以及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等构成的完整工业体系。有色金属工业地上厂房及构筑物,包括各类矿山、冶炼、加工及深加工工厂,其范围广,生产性质、工艺要求各不相同,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有其鲜明的行业特点。
随着有色金属工业的发展,工程技术的进步,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出现及国家颁布的新规范、标准的施行,系统地制订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的设计规范,加强设计管理工作,使其更科学化、规范化地发展,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所在。
本规范未包含地下厂房。地下厂房的设计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行。
本规范在编写过程中执行了已经颁布出版的基础性规范。目前尚有部分基础性规范正在修编,若本规范与其内容有冲突,本规范将在今后进行修订和补充。
1.0.2 本规范适用于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计的有色金属工业厂房,包括有色金属矿山、冶炼、有色金属加工企业的主厂房和生产车间、厂区辅助设施,如各类仓库、机汽电修车间等。
本规范未包含地下厂房。地下厂房的设计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行。
下列建(筑)筑物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各类构筑物,如烟囱、各类储仓、井塔(架)、运输机通廊和转运站、栈桥、索道支架、管道支架、浓缩池、精矿池、各类液体池(槽、塔)、挡土墙等;
(2)企业公用性建筑,如行政办公楼、消防、医院、车库、试验室、学校、幼儿园、影剧院等文化体育设施以及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等;
(3)企业自备电厂和自备水厂的主要建筑物。
1.0.3 有色金属厂房建筑结构设计为生产服务,应满足工艺生产的要求。本条强调厂房结构设计应与相关工艺和总平面设计密切配合,是因为生产工艺流程配置复杂多样,平面和竖向布置往往不能满足建筑结构合理性和抗震设计规则性要求;设置在楼层(楼面)的重量较大的设备、料仓等是按工艺流程的需要布置,使部分区段和楼层荷载大而密集,而另一些区段和楼层仅起通行作用,荷载小;贯穿楼层的设备留洞、吊装孔等孔洞严重地破坏了楼板的整体性;有些设备对振动和变形极为敏感,有些则无特殊要求;有些区段具有腐蚀、高温等。强调厂房建筑结构设计应与相关工艺和总平面设计密切配合,是为了在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与相关专业密切配合和协商,抓住突出问题、解决主要矛盾,使厂房建筑结构的设计方案更趋合理。
有些厂房介于建筑物与构筑物之间,这也是工业建筑结构设计的特点。更需要设计人员对安全等级准确定位,保证建筑物整体可靠。
本条规定积极采用结构新技术,是指根据国家规定,按国家新技术管理的规定要求进行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建筑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