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除有特殊要求的厂房外,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和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临时性厂房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年。
2 厂房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厂房结构的安全等级宜取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乙类的厂房宜为一级。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厂房,结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有关规定执行。
3.1.2 厂房结构应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荷载和作用,具有足够的承载力、耐久性能和良好的使用性能。
3.1.3 腐蚀性环境和高温环境的厂房结构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阶段的维护及检测要求。
3.1.4 受高温作用厂房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结构,当结构表面温度高于100℃或有生产热源且结构表面温度经常高于60℃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当结构构件表面温度长期处于150℃以上时,宜采用钢结构,并应对结构构件采取相应的防护隔热措施。
3.1.5 有扩建计划的工程,前、后期厂房建筑结构应统一确定,并应作出各分期和最终形成的建筑结构整体方案,具体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1.6 建筑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6的有关规定,建筑体形宜规则、简单,厂房轴线宜正交。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厂房的装配构件宜采用标准构件,并且同一工程中所采用的构配件类型宜统一。
3.1.7 在满足工艺和建筑功能要求的条件下,结构选型和结构布置应便于施工。
3.1.1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有关规定,结合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的工作环境条件进行编制。有特殊要求的厂房尚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当结构中采用有可替换的结构构件时,可替换的结构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可比整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低,但应设计成易于替换的形式,并在设计文中明确说明。
对于腐蚀性环境和高温环境的厂房结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使用阶段的维修及检测要求,以保证其在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
3.1.5 对于有扩建计划的工程,前、后期建筑结构应统一考虑,前、后期之间一般按设缝脱开,划分不同的结构独立单元考虑。前、后期之间连接处的构造应考虑相互的影响,包括地基沉降变形、上部结构侧向位移变形等。前期工程设计方案应考虑方便后期工程的施工。前、后期建筑结构当采用不脱开的方案时,应根据前期及各分期阶段和最终形成的建筑结构整体的实际工况,统一设计,确保前、后工程各个建设和使用阶段结构安全可靠,并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1.6 本条规定适用于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的厂房。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应依据本条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6规定的基本原则,尽量符合建筑模数的要求,有利于协调各相关专业之间的相关尺寸。
本条规定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厂房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6的规定,建筑体形宜规则、简单,厂房轴线宜正交,是为实现建筑结构的构配件和组合件的标准化。在同一工程中所采用的构配件类型宜统一,目的是减少构件的品种和规格,以便于技术管理和批量生产,确保质量并加速构件生产和工程施工进度。
- 上一节:3 本规定
- 下一节:3.2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