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GB51171-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 线路路由

4.0.1 线路路由施工测量应以批准的设计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为依据。当有路由变更时应办理路由变更手续。

4.0.2 线路施工测量时应核定通信线路穿越铁路、公路、河流、湖泊、大型水渠、地下管线等障碍的具体位置和保护措施。

4.0.3 线路施工测量时应核定防腐蚀、防白蚁、防强电、防雷等地段的长度以及保护措施。

4.0.4 直埋光(电)缆线路及硅芯塑料管道线路施工测量时,应随地形测量地面距离;管道光(电)缆线路应测量人(手)孔中心间的距离;架空杆路应测量两电杆间的直线距离。

4.0.5 直埋光(电)缆、硅芯塑料管道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表4.0.5  直埋光(电)缆、硅芯塑料管道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m)

    注:1 直埋光(电)缆采用钢管保护时,与水管、燃气管、输油管交越时的净距不得小于0.15m;

        2 对于杆路、拉线、孤立大树和高耸建筑,还应符合防雷要求;

        3 大树指胸径0.3m及以上的树木;

        4 穿越埋深与光(电)缆相近的各种地下管线时,光(电)缆应在管线下方通过并采取保护措施;

        5 最小净距达不到表中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

4.0.6  架空通信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杆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4.0.6-1的规定。

表4.0.6-1  杆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

    注:在地域狭窄地段,拟建架空光缆与已有架空线路平行敷设时,当间距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杆路共享或改用其他方式敷设光(电)缆线路,应满足隔距要求。

    2 架空光(电)缆架设高度不应低于表4.0.6-2的规定。

表4.0.6-2  架空光(电)缆架设高度

    3 架空光(电)缆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4.0.6-3的规定。

表4.0.6-3  架空光(电)缆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

    注:1  供电线为被覆线且最小净距不符合表要求时,光(电)缆应在供电线上方交越;

           2  光(电)缆与供电线交越时,跨越档两侧电杆及吊线安装应做加强保护装置;

           3  通信线应架设在电力线路的下方位置,应架设在电车滑接线和接触网的上方位置。

4.0.7 直埋光(电)缆接头坑、硅芯塑料管道人(手)孔应安排在地势较高、较平和地质稳固之处,应避开水塘、河渠、道路及接头等有可能受到扰动的地点。

条文说明

4.0.5 地下设施属于隐蔽工程,施工前应将其位置核查清楚,保证直埋光(电)缆、硅芯塑料管道与其他建筑设施的间隔,以避免施工时危及这些设施或这些设施在故障、维修时危及光(电)缆的安全,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应严格执行本条款。若受地形限制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4.0.6 架空光(电)缆线路与地面上其他设施同样占用公共空间,架空光(电)缆与其他设施的安全隔距、架空光(电)缆的架设高度以及架空光(电)缆与其他电气设施交越时的安全垂直隔距至关重要,保证这些隔距是保障架空光(电)缆安全的重要措施,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应严格执行本条款。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