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结构水平位移限值
3.4.1 单层厂房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时,柱顶产生的弹性水平位移△u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刚接框架结构厂房柱顶的弹性水平位移角△u/H不宜超过表3.4.1-1规定的限值。
表3.4.1-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在风荷载作用下柱顶水平位移角限值
注:H为从基础顶面至柱顶的高度。
2 钢结构厂房,柱顶的弹性水平位移角△u/H不宜超过表3.4.1-2规定的限值。
表3.4.1-2 单层钢结构厂房在风荷载作用下柱顶水平位移角限值
注:表中△u为柱顶水平位移,H为从基础顶面至柱顶的高度。
3.4.2 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按弹性方法验算在风荷载标准值和抗震设计时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uc/h不宜大于表3.4.2的限值。
表3.4.2 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弹性层间水平位移角限值
3.4.3 多层钢结构厂房,按弹性方法验算在风荷载标准值和抗震设计时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uc/h不宜大于表3.4.3的限值。设置有桥式起重机的楼层,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超过1/400。
表3.4.3 多层钢结构厂房弹性层间水平位移角限值
注:1 表中△uc为层间水平位移,h为厂房的层高。
2 括号内数值用于抗震设计时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3.4.4 设有A7、A8级桥式吊车的厂房柱和设有A4~A8级桥式吊车的露天栈桥柱,在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顶面标高处,由一台最大吊车水平荷载作用产生的水平位移不宜超过表3.4.4规定的限值。
表3.4.4 厂房和露天栈桥吊车梁或吊车桁架顶面的水平位移限值(mm)
注:1 Hc为基础顶面至吊车梁或吊车桁架顶面的高度。
2 计算厂房或露天栈桥柱的纵向位移时,可假定桥式吊车的纵向水平制动力分配在温度区段内所有柱间支撑或纵向框架柱列上。
3 设有A8级桥式吊车、夹钳起重机和刚性料耙的厂房,厂房柱水平位移限值宜按表中数值乘以0.9采用。
4 设有A6级吊车厂房的水平位移限值,宜按表中的数值采用。
3.4.5 抗震设计时,厂房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部位)的弹塑性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厂房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9度时高度超过60m,且竖向不规则的多层厂房;
2)7度和8度时,高度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应采用时程分析的房屋高度范围,且竖向不规则的多层厂房;
3)7度Ⅲ类、Ⅳ类场地和8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厂房。
2 下列厂房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8度Ⅲ类、Ⅳ类场地和9度时高大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横向排架;
2)7度~9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框排架结构;
3)9度时乙类厂房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3.4.6 厂房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部位)的确定以及弹塑性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弹塑性层间位移限值可按表3.4.6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4.6 弹塑性层间位移△up限值
注:表中h为薄弱层楼层高度或单层厂房上柱的高度。
1 钢支撑-框架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宜按框架和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内插法确定。
2 设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的弹塑性层间角位移限值,应按底层框架部分承担倾覆力矩的大小,取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二者之间的数值。
3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侧向框排架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当多层结构部分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钢支撑-框架结构或设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时,应分别按其相应的结构类型的规定取值;
2)竖向框排架结构的底部多层结构部分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当底部多层结构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钢支撑-框架结构或设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时,应分别按其相应的结构类型的规定取值。
3.4.1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厂房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刚度,以避免过大的位移,影响结构整体的工作性能、稳定性和正常使用要求。
3.4.2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结构(含框排架结构中的钢支撑-混凝土框架部分)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宜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按钢筋混凝土框架和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层间位移角限值采用内插法确定。
3.4.4 设置有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和露天栈桥,考虑桥式起重机的水平荷载作用,厂房和露天栈桥柱水平位移限值是为了保证桥式吊车的正常运行。当桥式吊车设备对厂房柱的水平位移限值有特殊要求时,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满足其特殊要求,其特殊要求由工艺或设备专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