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5065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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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0.2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0.3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中法定代表人应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企业其他人员应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3.0.4 施工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5 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0.6 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3.0.7 施工企业必须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法律法规、各类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3.0.8 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进行健康检查。
3.0.9 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3.0.10 施工企业宜通过信息化技术,辅助安全生产管理。
3.0.11 施工企业应按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实施改进。

条文说明

3.0.3 对于其他负责人,除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责外,还应负责其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安全业绩的持续改进,坚持做到职责分明,有岗有责,上岗守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由纵向与横向展开。

3.0.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如下:
   1 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 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5 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0.6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2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施工企业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公布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名录,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必定存在缺陷和隐患,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严禁使用。企业更应建立完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材料的淘汰与改造、更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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