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464-200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1 一般规定

7.1.1  工程竣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完工,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可视为竣工。对于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完工,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作出明确的处理方案,经试运行基本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也可视为竣工。

    2  工程竣工后,应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对照设计文件安装的主要设备、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表现评估、维修服务条款及竣工核算报告等。

7.1.2  工程项目竣工,并已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可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7.1.3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的顺序进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