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6.4.1 牵引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求出牵引索和平衡索等速运行时各特征点的拉力;
2 应计算出索道正常启动或制动时的惯性力;
3 应求出驱动轮上出、入侧牵引索拉力之和的最大值;
4 应按重车上行、空车下行和空车上行、重车下行两种载荷情况求出等效圆周力;
5 牵引索的抗滑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4.4.4条的有关规定;
6 对于有客车制动器的索道,当驱动机以1.2m/s2的减速度制动时,牵引索或平衡索不得出现使客车产生误动作的最小拉力。
6.4.2 牵引计算时,相关设备的阻力系数应采用表6.4.2中的数值。
6.4.3 驱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驱动装置应设置主驱动系统和紧急驱动系统。主驱动系统的运行速度应可调,并应具有0.3m/s~0.5m/s的检修速度。紧急驱动系统工作时,应保证在索道最不利载荷情况下启动并低速运行。救护索的驱动装置,可不设置紧急驱动系统。
2 双牵引索道的驱动装置应设置机械差动或电气同步装置。运行速度不大于3m/s的小型双牵引索道,可不设置机械差动或电气同步装置。
3 驱动装置的抗滑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4.4条的规定。
4 驱动轮装置应设置防断轴的保护装置和检测装置。
5 牵引索和救护索的驱动轮的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表6.3.4中的规定。
6 驱动轮应设置软质耐磨衬垫。
7 驱动轮衬垫的比压应符合本标准第4.4.4条的有关规定。
8 驱动轮上应设置防止牵引索脱出的装置。
6.4.4 驱动装置的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驱动装置应设置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工作制动器可设置在高速轴或驱动轮上,安全制动器应设置在驱动轮上。对断电后能自然停车且停车后不会倒转的索道的驱动装置或救护索的驱动装置,可仅设置工作制动器。
2 制动器主要受力构件对屈服点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
3 正常工作时,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不得同时投入工作。
4 紧急制动时的减速度应为0.5m/s2~2.0m/s2。
5 安全制动器应设置手动控制。
6.4.1 本条对牵引计算做出了规定。
由于重车上行、空车下行和空车上行、重车下行这两种载荷情况的计算结果,已经能够满足牵引计算的要求,因此,将原标准的四种载荷情况归纳为:重车上行、空车下行和空车上行、重车下行两种最不利的载荷情况。
6.4.3 本条对驱动装置做出了规定。
1 紧急驱动系统的传动机构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传动驱动轮;另一种是利用主驱动的转动机构带动驱动轮。设计时应该尽可能采用前一种方式。
2 双牵引索道驱动装置设机械差动或电气同步装置的目的是使2根牵引索的速度相等。机械差动装置具有结构简单、使用可靠、管理方便等优点,国内外双牵引索道大多采用机械差动装置。
6.4.4 本条对驱动装置的制动器做出了规定。
由于盘式制动器的特有性能,可以通过增减制动器的数量和改变液压站的控制方式,实现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的不同功能,因此,工作制动器也可以直接设置在驱动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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