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电子警报器 GB810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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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型式检验

    警报器的型式检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a) 产品新设计试生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 转产或转厂时;

    c) 停产后复产时;

    d) 结构、材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 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明显差异时;

    f) 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按表3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如果有一项试验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型号警报器型式检验不合格。

8.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的质检部门依据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生产企业可在表3规定项目基础上自行增加检验项目,但不得减少检验项目。出厂检验出现不合格时,应对不合格批次进行复验,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确定产品的降级或报废或生产整改等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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