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防火
9.1.1 屋外并联电容器装置与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和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当并联电容器室与其他建筑物连接布置时,相互之间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上及两侧2m以内的范围,不得开门窗及孔洞。电容器室的楼板、隔墙、门窗和孔洞均应满足防火要求。
9.1.2 并联电容器装置应设置消防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属于不同主变压器的屋外大容量并联电容器装置之间,宜设置消防通道;
2 属于不同主变压器的屋内并联电容器装置之间,宜设置防火隔墙。
9.1.3 并联电容器组的框(台)架和柜体,均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的材料制作。
9.1.4 并联电容器室应为丙类生产建筑,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1.5 并联电容器室的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联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两个并联电容器室之间的隔墙需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联电容器室不宜设置采光玻璃窗。
9.1.6 与并联电容器装置相关的沟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并联电容器室通向屋外的沟道,在屋内外交接处应采用防火封堵;
2 电缆沟道的边缘对并联电容器组框(台)架外廓的距离,不宜小于2m;引至并联电容器装置处的电缆,应采用穿管敷设并进行防火封堵;
3 低压并联电容器室内的沟道盖板,宜采用阻燃材料制作。
9.1.7 油浸集合式并联电容器,应设置储油池或挡油墙。电容器的浸渍剂和冷却油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和地下水。
9.1.8 并联电容器装置宜布置在变电站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据调查,电容器曾多次发生爆炸事故引起火灾,虽然单台电容器充油量不多,但并联电容器装置是由多台电容器成组的,一台电容器爆炸起火可引起多台损坏,甚至可能造成整个电容器室被烧毁。因此,对电容器室的防火要求不应低于同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
本节的条文规定,考虑了与国家现行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和《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8保持一致。
9.1.1 目前,电容器产品已有多种类型,干式电容器和充SF6气体绝缘电容器是不可燃的,这些都是无火灾危险的产品,只是所占的比例还比较小,大量的电容器还是属于可燃介质类,具有火灾危险性。可燃介质电容器与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和设备的防火距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条文规定执行,使标准规定达到一致性。当场地紧张无法达到上述标准规定的防火距离时,可采用防火墙分隔来减少用地,也可采用联合建筑来减少用地。在联合建筑中与相邻其他用房的隔墙,以及电容器室的楼板、隔墙、门窗、孔洞等均应满足防火要求。
9.1.2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消防设施是指消防通道、防火隔墙和能灭油火的消防设备等,本条对消防设施提出了要求:
1 安装在不同主变压器的屋外大容量电容器装置之间,设置消防通道,加大了相互之间的距离,既有利于防火,也方便灭火,消防通道的设置应与站高压并联电容器用内道路做统一考虑,使其能起到方便运行和搬运设备的作用。
2 为了缩小屋内并联电容器装置的火灾事故范围,在属于不同主变压器的并联电容器装置之间,设置防火隔墙是必要的,工程设计应予以考虑。
9.1.3 本条规定对并联电容器组的框(台)架、低压电容器柜的柜体等,采用非燃烧材料,目的是防火或防止火灾事故蔓延,并与电容器室建筑防火要求相一致。
9.1.4 本条规定电容器窒房屋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根据现在建筑材料的供货情况,一般能达到一级,规定为二级都能达到。
9.1.5 本条与高压配电装置设计的技术要求一致,但强调两个电容器室之间的门,应为乙级防护门,耐火极限为0.9h。电容器屋内除巡视外,无人值班,对采光无特殊要求。尽量少设采光窗,对隔热、采暖和减少玻璃窗维护工作有利,还可减少电容器爆裂时造成玻璃窗碎片飞溅伤人。
9.1.6 沟道出口的防火封堵,目的是防止电气火灾扩散。
9.1.7 油浸集合式电容器油箱里油量较多,设置储油池或挡油墙,发生事故时可防止电容器绝缘油和冷却油,向四周流散,污染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防止油流着火后火灾蔓延。储油池的长、宽和深度尺寸,与设备的外形尺寸和油量多少相关,可参照变压器的具体做法确定。
9.1.8 把并联电容器装置布置在变电站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目的是当电容器发生着火事故时减少对其他设备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