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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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9.3.1  A类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除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外,其他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9.2节的有关规定检查;附属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其结构类型按本标准相关章节的规定检查。

9.3.2  房屋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厅与前后厅之间不宜有防震缝;附属房屋与大厅相连,二者之间应有圈梁连接。

    2  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9度时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当7度时,有挑台或跨度大于21m或柱顶标高大于10m,8度时,有挑台或跨度大于18m或柱顶标高大于8m,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3  舞台后墙、大厅与前厅交接处的高大山墙,宜利用工作平台或楼层作为水平支撑。

9.3.3  房屋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厅的屋盖构造,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和弟9.2节的要求。

    2  8、9度时,支承舞台口大梁的墙体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3  大厅柱(墙)顶标高处应有现浇闭合圈梁一道,沿高度每隔4m左右在窗顶标高处还应有闭合圈梁一道。

    4  大厅与相连的附属房屋,在同一标高处应有封闭圈梁并在交界处拉通。

    5  山墙壁柱宜通到墙顶;8、9度时山墙顶尚应有钢筋混凝土卧梁,并与屋盖构件锚拉。

9.3.4  房屋易损部位及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9度时,舞台口横墙顶部宜有卧梁,并应与构造柱、圈梁、屋盖等构件有可靠连接。

    2  悬吊重物应有锚固和可靠的防护措施。

    3  悬挑式挑台应有可靠的锚固和防止倾覆的措施。

    4  8、9度时,顶棚等宜为轻质材料。

    5  女儿墙、高门脸等,应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9.3.5  A类单层空旷房屋的下列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抗震分析,并可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  悬挑式挑台的支承构件。

    2  8、9度时,高大山墙和舞台后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条文说明

(Ⅰ)抗震措施鉴定

9.3.1  本节仅规定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及附属房屋相关的鉴定内容,与单层砖柱厂房和附属房屋自身结构类型有关的鉴定内容,均不再重复规定。

9.3.2  本条参照设计规范,对空旷房屋的结构体系提出了鉴定要求。

9.3.3  本条规定了大厅及其与附属房屋连接整体性的要求。

    房屋整体性连接的鉴定要求,与77鉴定标准相比有所调整:

    1  保持了木屋盖的支撑布置要求,轻屋盖的震害很轻且类似于木屋盖,相应补充了波形瓦等轻屋盖的鉴定要求;

    2  7度时木屋盖震害极轻,补充了6、7度时屋盖构件的连接可采用钉接的规定;

    3  屋架(梁)与砖柱(墙)的连接,参照设计规范,提出要有垫块的鉴定要求;

    4  圈梁对单层空旷房屋抗震性能的作用,与多层砖房相比有所降低,鉴定的要求保持了77鉴定标准的规定:柱顶增加闭合等要求,沿高度的要求稍有放宽;

    5  山墙壁柱对房屋整体性能的影响较纵向柱列小,其连接要求保持了原标准的规定,比纵向柱列稍低;

    6  保持了对独立砖柱的连接要求;但根据震害,对墙体交接处有配筋的鉴定要求有所放宽;

    7  参照设计规范,提出了舞台口大梁有稳定支撑的鉴定要求。

9.3.4  房屋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位,包括舞台口横墙、悬吊重物、顶棚等,其鉴定要求与95鉴定标准相同。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9.3.5  本条规定了较宽的不验算范围,基本保持95鉴定标准的规定。根据震害和01抗规,增加了两种需要验算的情况:

    1  对于单层空旷房屋,山墙起到很大的作用,增加了鉴定要求;

    2  增加了8、9度时高大山墙壁柱在平面外的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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