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站房设计
7.5.1 站房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3.5节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口设备、站内主要设备和脱挂式抱索器的站内主要轨道,宜采用地面支撑方式进行配置。地面支撑构件应进行刚度校核。
2 对于有站房的索道,控制室宜设置在便于观察客车进、出站和乘客上、下车的位置。控制室应能隔声、通风和调温。索道的控制设备、控制按钮和计量仪表,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内。对于无站房的索道、控制室可单独设置。
3 站房的地坪宜水平,当有纵向坡度时,坡度值不得大于10%。站内地面应防滑。
7.5.2 对于采用固定抱索器的吊椅或吊篮式索道,站房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7.5.1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椅索道的上、下车段,应设有标志。在距离下车段前8s时,宜设有提示收回扶手及脚踏板的明显标志。
2 在吊椅索道的上、下车段内,站台与吊椅椅面之间的高度宜为0.5m。
3 在上、下车段附近应设置紧急停车按钮。
4 吊椅式索道上车段的长度,对于旅游索道,应为吊椅在5s内所运行的距离;对于滑雪专用索道,应为吊椅在3s内所运行的距离。
7.5.3 对于采用脱挂抱索器的车厢、吊篮或吊椅式索道,站房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7.5.1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设置的驱动机室应能隔声并应设置通风设施,控制室的温度宜保持在10℃~26℃。
2 每条索道至少应在一个端站内设置车库。
3 乘客在站内上、下车时客车的运行速度,吊厢或吊篮式索道不宜大于0.5m/s;吊椅式索道宜为1.0m/s;滑雪专用吊椅式索道宜为1.3m/s。
4 对于吊厢或吊篮式索道,站内应设置防止客车横向摆动的并与客车底部导向装置相适应的导轨。
5 对于吊厢或吊篮式索道,上、下车站台宜与客车地板齐平。
6 推车系统加、减速器宜利用由运载索输出的动力直接驱动。
7.5.4 采用脱挂式抱索器的索道,应在站内设置下列装置和系统:
1 抱索状态监控装置;
2 脱索状态监控装置;
3 抱索力监控装置;
4 钢丝绳位置监控装置;
5 加减速及推车系统的速度监控装置;
6 对于自动开关门吊箱索道,设置开关门监控装置;
7 客车的排车和防撞系统。
7.5.5 对于拖牵式索道,起点站和终点站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7.5.1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点站和终点站的设计,应能防止乘客与驱动装置、拉紧装置、基础、支架和其他结构件相接触。
2 上车段的长度和上车点的位置,应根据索道运行速度、拖牵座形式和站内托索轮位置确定。
3 上车道前的候车区,应设立候车标志和引导乘客通向上车点的栏杆。上车道的设计,应便于乘客观察上车段。接近上车点的上车道,宜采用水平或微小的下坡坡度进行布置。
4 下车段的长度、下车点位置和下车道后的出口坡度,应根据索道运行速度、拖牵座形式和站内托索轮位置确定。
5 下车段宜采用水平或微小的下坡坡度进行布置。
6 下车点与运载索终点轮的距离,对于有拖牵盒的拖牵座不得小于拖牵座16s内所运行的距离,当拖牵盒的拖牵索长度小于2.5m时,则不得小于拖牵座11s内所运行的距离;对于有伸缩杠的拖牵座不得小于拖牵座6s内所运行的距离。
7 在上车点、准备下车的提示点、下车点、快速离开的提示点等位置,应设有标志。
8 当乘客在下车段未能离开拖牵座、拖牵杆未能收到正常位置可能造成事故或乘客滑近终点站可能出现危险时,索道应能自动停车。
7.5.6 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的电气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3.6节的有关规定。
7.5.1~7.5.3 拖牵式索道由于线路短和功能单一,其起点站和终点站几乎均采用无站房设计。此外,采用固定式抱索器的2座、4座和6座滑雪专用吊椅索道,由于站台与滑雪道直接连接,乘客脚穿滑雪板乘坐索道,到站后立即滑向滑雪道,其上站也多采用无站房设计方案,即目前国外比较流行的“Ω”设计方案。
近年来,国外在推行无维修设计的同时,还出现了推行人性化设计的趋势。国内的人性化设计也逐渐提上了议事日程,因此,对乘客的保护、控制室的装备、上下车台的高度、站内的地面、设置各种标志等,提出了更高的设计要求。
7.5.4 本条是对原标准第7.6.1条采用脱挂式抱索器的索道电气设计进行修订后的内容。
对于不同类型的索道,在站内应当设何种监控装置,以及在何处设置,是站房设计时需确定的内容。因此,本次修订将采用脱挂式抱索器的索道,在站内应当设置的相关装置和系统的内容调整到了站房设计章节中。
7.5.6 本次修订时,取消了原标准第7.6节“电气”,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的电气设计见本标准第3.6节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