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试车
9.1.1 索道试车应在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完毕后,经检查已具备试车条件时进行。
9.1.2 索道无负荷试车,应由安装单位和主体设备供应方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索道负荷试车,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9.1.3 无负荷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从部件到组件、从组件到单机逐级调试,上一步骤未合格前,不得进行下一步骤的调试;
2)驱动装置等设备的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4h,其中额定速度的运转时间不应少于运转时间的60%;
3)驱动装置、液压拉紧装置等设备的液压与润滑系统的油压、油位和油温应正常。
2 在单机调试的基础上,应进行联动试车。联动试车累计试车时间不得少于4h。
3 牵引索和运载索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牵引索或运载索安装合格后,应由慢速至额定速度进行试车,累计试车时间不得少于4h;
2)牵引索或运载索在托、压索轮组上应稳定靠贴;
3)相关设备及运行系统的工作应正常。
9.1.4 负荷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车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从端站发一辆空车以慢速运行一圈,进行通过性检查;然后再以额定速度运行一圈,线路上和站内不得有任何阻碍。
2)循环式索道应以额定运行速度,先从端站分别将空车按2倍设计车距布满全线运行一圈进行试车,再按设计车距全线布满空车进行试车。线路上布满空车累计运行时间,不得少于4h。
3)上一步骤未合格前,不得进行下一步骤的试车。
2 货运索道重车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全线按设计车距布满空车的基础上,应由装载站发出一辆重车以额定运行速度进行通过性检查,净空尺寸应符合本标准第3.3节的有关规定;
2)在全线按设计车距布满空车的基础上,应先按4倍设计车距将重车布满重车侧线路,再按2倍直至设计车距将重车布满重车侧线路,并应以额定运行速度进行重车试车;
3)全过程累计试车的时间不得少于4h;
4)在最不利缺车试车时,应检查驱动装置在启动和制动时的抗滑性能和电动机的过载、发热等情况。
3 往复式客运索道重车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重物按设计载荷的25%、50%和100%分别进行试车;
2)控制系统应进行多次检测,并应检查超速、减速、越位、速度同步等监控装置的联锁性能;
3)客车制动器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测;
4)全过程累计试车的时间不得少于4h。
4 循环式客运索道重车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重物按设计载荷的25%、50%和100%分别进行试车;
2)应对控制系统进行检测,并应检查索道在25%、50%和100%载荷情况下的启动和制动性能,以及检查站内和线路监控装置的联锁性能;
3)全过程累计试车的时间,不得少于4h。
9.1.5 客运索道试车期间,在满载情况下应进行紧急驱动运行试验;在索道线路适宜地段应对垂直救援设备的性能进行检查;对每一台水平救援设备应分别进行试验。
9.1.6 在整个试车过程中应进行记录。
9.1.2 对本条规定做以下说明:
(1)由于索道主体设备供应方不仅要对设备的质量和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而且对所供应设备的性能也更加了解,因此,本次修订时,将索道无负荷试车由安装单位组织,改为由安装单位和主体设备供应方共同组织。建设单位派人参加,并且安装单位应当做好无负荷试车的准备工作;试车时需配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并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2)索道负荷试车的指挥、操作和治保等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单位派人参加,并且建设单位需做好负荷试车的准备工作。
试车时需按岗位配备操作人员和保证供给运输物料、备品及生产与维修工具,并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9.1.3 本条对无负荷试车做出了规定。
(1)无负荷试车,包括单机调试、机组联动试车和牵引索和运载索试车3个步骤,要按照要求逐级进行;
(2)额定速度是指正常运行时的设计速度;客运索道无负荷试运行合格后,一般需签署无负荷试车合格证书。
9.1.4 客运索道负荷试车需注意以下几点:
(1)客运索道需采用砂袋或其他重物进行负荷试车;
(2)检查索道在自动、半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下各机电设备的工作情况;
(3)各种载荷情况下,检查启动、制动的时间和加、减速度,并检查启动、匀速运行和制动时的电流变化情况;
(4)观察在各种载荷情况下客车通过支架时的运行情况;
(5)观察客车在最不利载荷情况下,启动和制动时的纵向摆动情况;
(6)需测试站房和线路支架的接地电阻;
(7)在站内乘客活动区、控制室和距离噪声源1m处需进行噪声测定;
(8)负荷试车合格后,一般签署负荷试车合格证书。
9.1.5 为确保客运索道的运行安全以及索道出现事故和故障时乘客的安全,本次修订,增加和细化了在试车期间对救援设备进行性能检查和试验的要求。
- 上一节:9 索道工程试车与验收
- 下一节:9.2 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