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索道工程技术标准 GB50127-2020
9.3 工程验收
9.3.1 索道试运行结束后,可进行工程验收。
9.3.2 索道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9.3.3 索道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 全套施工图及设计说明书;
2 设计变更通知单;
3 主要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4 重要焊接部位的焊接试验记录;
5 机电设备和钢丝绳出厂合格证;
6 索道竣工测量成果;
7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8 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工程验收备案文件;
9 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文件;
10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1 各种套筒的试验记录、操作记录、检查结果和分布位置;
12 牵引索或运载索的编接记录;
13 承载索、牵引索或运载索的挠度测量记录;
14 客车制动器的制动性能试验记录;
15 索道试车记录。
9.3.4 客运索道在有关责任方验收合格并试运行期满后,应进行安全检验,应在通过安全检验并取得运营许可证后正式投入运营。
9.3.5 货运索道应在工程验收后投入运营。
条文说明
9.3.4 本条是新增条文。客运索道为特种设备,因此,要由政府监管部门和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检验通过取得运营许可证,才能正式投入运营。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