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可分为模拟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和数字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应根据工程环境和使用需要选择使用。模拟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数字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拟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使用的调频副载波频率(中心频率)范围宜为2MHz~6MHz,并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相邻通道副载波中心频率的间隔应为200kHz,最大频率偏差应为±22.5kHz。
2 数字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使用的调频副载波频率(中心频率)范围宜为2MHz~6MHz,并应符合表3.1.1-2中的规定。
数字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每个调频副载波可传输四路频率响应为125Hz~10kHz(-3dB)的单声道音频信号,或一路频率响应为125Hz~20kHz(-3dB)的双声道音频信号。
3.1.2 系统设备的工作环境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范围宜为5℃~40℃。
2 相对湿度宜小于或等于85%。
3.1.3 对系统设备所处环境内可预见的电磁辐射干扰源应有相应的抗干扰措施。
3.1.4 红外辐射单元连续工作时,其红外辐射功率密度不宜超过10mW/cm2。
3.1.5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必须具备消防报警联动功能。
3.1.6 有保密要求时,应对会议室门窗等采取防红外线泄漏措施。
3.1.7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宜具有防红外接收单元丢失检测功能。
3.1.8 同声传译室应位于会议厅的后部或侧面。
3.1.9 同声传译室与同声传译室、同声传译室与控制室之间应有良好的可视性,翻译员宜能清楚地观察到会议厅内所有参会人员、演讲者、主席以及相关的辅助设施等。不能满足时,应在同声传译室设置显示发言者影像的显示屏。
3.1.10 在同声传译室内,应为每个工作的翻译员配置独自的收听和发言控制器,并联动相应的指示器。
3.1.11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与扩声系统的音量控制应相互独立,宜布置在同一房间,并由同一个操作员监控。
- 上一节:3 系统工程设计
- 下一节:3.2 系统性能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