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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1 焦化取(用)水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A.5.1的规定。
表A.5.1 焦化厂取(用)水量指标
注:1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炼焦行业》HJ/T 126-2003的规定:一级为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2 取水量及用水量不包括发电工程项目取(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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