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项目的设计规模与项目构成
3.2.1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产生量、回收方式及发展规划确定。
3.2.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能力2×104t以上至4×104t,应为Ⅰ类工程项目。
2 年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能力1×104t以上至2×104t,应为Ⅱ类工程项目。
3 年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能力1×104t及以下,应为Ⅲ类工程项目。
4 确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台、套折算重量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取值。
3.2.3 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宜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m2)
3.2.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应包括进/出厂检查、贮存、拆解、处理设施和相应的辅助设施。
3.2.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设计规模与所在地区情况关系紧密。对于一个省或者一个特大城市、大城市而言,其每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量可从几万吨到几十万吨不等,产品种类较多。一个处理企业只能处理其中的一部分,从而需要确定处理厂的年处理能力。当地每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产生量虽然巨大,但不等于当地新建的处理企业就能拿到这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方式和渠道对于处理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在确定规模时应考虑回收体系的情况。
3.2.2 本条文根据国内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情况,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按年处理能力可分成Ⅰ类、Ⅱ类、Ⅲ类三种规模的工程项目,如果年处理能力按台/套计算的,可以通过附录B主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重量折算表计算。
对于处理能力应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整机计算为基础,且包括必要的处理设施。如只处理某些单一部件或产品(如废弃印制电路板、废弃显像管、废电线电缆等)或只做拆解的工程项目,应作相应调整。
3.2.3 本条文规定了不同规模的处理企业总用地面积指标,目的在于不同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
3.2.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的组成应包括下列几个部分:
进出厂检查设施:处理厂进出厂检查设施主要为原料进厂检查过磅/登记及产品出厂检查过磅/登记。处理厂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进出厂检查登记流程,以实施全程监控。
贮存设施:应满足进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贮存及处理后产生之物质的贮存。
拆解设施:拆解是处理的前工序,作为回收废金属、废塑料、部件、元器件及分类处理和处置的重要环节。
处理设施:处理厂应包括针对不同类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设备。
辅助设施:处理厂的辅助设施包括各种动力供应、维修及环保设施。
但在目前国内实际情况下,有可能存在单独的拆解厂,这类工厂建设项目可能没有处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