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安全检查和改进
15.0.1 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和改进管理应包括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整改、复查,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评价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
15.0.2 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
2 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3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 施工现场管理行为和实物状况;
5 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15.0.3 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安全检查的类型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项目部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
2 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
3 施工企业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
4 施工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15.0.4 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应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完毕。
15.0.5 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宜按隐患类别分类记录,定期统计,并应分析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类别,制订实施治理措施。
15.0.6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应确定改进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发生下列情况时,企业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评估:
1 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 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 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15.0.7 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
15.0.1 安全检查是指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和结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常规监测活动,施工企业通过安全检查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运行的动态,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管理活动或结果的偏差,并为确定和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提供信息。
15.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隐患的识别除了主观判断外,运用仪器能更客观、定量的识别隐患,为整改提供更直观的依据。整改有时涉及多个人,多个班组,所以应有组织地开展,及时整改,方可杜绝生产安全事故。
15.0.5 治理措施指技术和管理手段,即对事故、未遂事故和安全检查结果的综合、分类、统计和分析,确定今后需防止或减少潜在事故或不合格的发生,并针对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目的是防止同类问题的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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