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处理区域
4.4.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技术应有利于污染物的控制、资源再生利用和节能降耗。处理设施应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4.4.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应在厂房内进行,处理设施应放置在防止地面水、油类渗透的混凝土地面上,且周围应有对油类、液体的截流、收集设施。
4.4.3 采用物理粉碎分选方式处理的设施,应设置除尘系统和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卸料点、落料处及其本体部分按设备类型设密闭排风罩。采用湿式分选时,分选设施应设置污水处理及循环再利用系统。
4.4.4 采用化学方法处理的设施,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废液回收装置和污水处理系统。
4.4.5 采用焚烧方法处理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设置烟气处理系统。
2 排出气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有关规定。
4.4.6 处理车间的噪声应控制在90dB(A)以下。
4.4.7 废弃印制电路板处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废弃印制电路板加热拆除元器件时,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
2 采用热解法工艺时,工艺处理设备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
3 采用化学方法处理废弃印制电路板时,处理设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外,还应采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良好、具有防化学药液外溢措施的设备;对贮存化学品或其他具有较强腐蚀性液体的设备、贮罐,应采取必要的防溢出、防渗漏、事故报警装置、紧急事故贮液池等安全措施。
4.4.8 废弃显像管处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弃显像管屏锥分离时,采用切割、热爆带方式处理的设备应设有防护罩,并应设置除尘系统。
2 采用化学方法进行废弃显像管屏锥分离时,应设有废液回收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同时应设有废气处理系统。
3 屏玻璃上的荧光粉涂层去除设备,应设置粉尘抽取装置和除尘系统。
4 废弃显像管碎玻璃干式清洗设备应设置除尘系统,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5 废弃显像管碎玻璃湿式清洗设备,应设置污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系统,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4.4.9 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宜单独设置车间。
2 在废弃冰箱处理车间内,不得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应在其周围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3 废弃冰箱处理应在负压密闭的专用处理设备内进行,专用处理设备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并应采取防止发泡剂泄漏的措施及应急措施。
4 回收环戊烷时,处理设施应设置专用的环戊烷的回收装置,回收装置应密闭和负压,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及应急措施。
5 回收氟利昂时,处理设施应设置专用的氟利昂的回收装置。
6 回收氟利昂和环戊烷时,处理设施应设置氟利昂与环戊烷的分离装置。
7 废弃冰箱专用处理设备及其环戊烷的回收装置周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8 当不回收环戊烷时,应直接向大气排放,处理设施应设置大风量稀释装置,环戊烷稀释后浓度应低于爆炸浓度,处理设施的排风管道周边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和应急措施。在排放口周围20m内不应有明火出现,并应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9 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应设置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与排风系统和报警系统连锁。
10 在废弃冰箱专用处理设备内,宜采用氮气作为保护气体。
11 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区域。
4.4.10 废塑料处理设备宜设置单独房间,并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
4.4.11 废弃墨粉盒处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弃墨粉盒处理设备应设置除尘系统。
2 废弃墨盒处理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
4.4.3 采用物理粉碎分选方式再生利用的设施一般包括各种破碎、粉碎、气浮分选、重力分选及电磁分选等设备,这些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和噪声,对此在工艺设备或工程上必须设置相应除尘系统和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对于采用湿式分选时,多是利用不同液体对物质的浮力不同将物质按比重或粒径进行分选,因此需要使用水或配比的液体。为了节约资源,应设置污水处理及循环再利用系统。
4.4.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化学药液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时,浸泡反应后的废液具有腐蚀性和有毒性,不能直接排入废水处理池中,必须设置废液回收装置,以减少化学药液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减轻对废水处理的负荷。
4.4.5 本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采用焚烧方式的处理设施,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种类较多且复杂,并含有大量有机物质、有色金属物质,焚烧过程容易产生黑烟、二噁英、铅等重金属粉尘(蒸汽),因此必须设置烟气处理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有关规定,所收集的焚烧飞灰按危险废物处置。
4.4.6 处理车间内因设有粉碎机、破碎机、挤压机、分选设备、各种风机等,运行时噪声比较大[可超过90dB(A)]。本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要求,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的噪声应控制在90dB(A)以下。
为了降低噪声,可以将噪声较大[超过90dB(A)]设备单独隔离,并可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对于有操作人员的高噪声作业场所也可单独设置隔声操作间。
4.4.7 本条文根据废弃印制电路板处理过程,从保证作业人员身体安全、健康和保护环境角度,对各种废弃印制电路板处理作了规定:
1、2 废弃印制电路板处理过程中可能需要将废弃印制电路板上的电子组件、元器件拆除取出,不管采用人工或设备,只要使用加热方式就会产生含铅废烟气,热解法工艺也将产生含铅废烟气。为保证操作人员安全和环境质量,应设置对含铅废烟气处理的系统。
3 采用化学方法处理废弃印制电路板时,一般会用到王水和氰化物等化学药液,这类物质具有强腐蚀性或剧毒。为保障操作人员安全,本条款对化学方法处理设施作出相关规定。
4.4.8 本条文根据废弃显像管(CRT)处理过程,从保证作业人员身体安全、健康和保护环境角度,对各种废弃显像管(CRT)处理设备所作的规定:
1 采用各种切割、热爆带对显像管(CRT)分离时,为防止玻璃碎片伤人,这类设备应设有防护罩。如切割设备没有防护罩,切割设备安装现场应加装外设防护罩。
3 屏上的荧光粉是一种有害物质,应采取粉尘抽取装置和过滤装置对荧光粉进行回收。
4、5 废弃显像管碎玻璃清洗过程噪声较大,需要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4.4.9 本条文根据废弃冰箱处理过程,从保证作业人员身体安全、健康和保护环境角度,对各种废弃冰箱处理设施作了规定:
1 废弃冰箱的制冷剂及发泡剂分为含有氟利昂(CFC),或含有可燃的异丁烷制冷剂及环戊烷发泡剂。在废弃冰箱处理过程中,上述两种可燃气体的危险性是存在的,为了便于实施防火防爆措施,废弃冰箱处理车间宜与其他车间分开,单独设置。
2 废弃冰箱处理车间一般包括对废弃冰箱、废弃空调的压缩机及制冷回路系统的拆解和对废弃冰箱箱体的处理。一些制冷剂和发泡剂(如异丁烷、环戊烷)是爆炸性物质,且其比重比空气的比重大,会往下沉,因此,在废弃冰箱处理车间内,不应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防止可燃气体的存积。
3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废弃冰箱专用处理设备应能适应各种废制冷剂和发泡剂,目前常见的制冷剂和发泡剂有氯氟烃(CFCs)、氢氧氟烃(HCFCs)、氢氟烃(HFCs)、碳氢(HCs)等物质。氯氟烃(CFCs)、氢氯氟烃(HCFCs)、氢氟烃(HF—Cs)等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而碳氢(HCs)物质中的异丁烷、环戊烷是可燃物质,因此专用处理设备需防止制冷剂和发泡剂的泄漏。因氟利昂不得外泄,另由于处理过程中产生可燃气体,所以对于废弃冰箱处理应采取在负压密闭的专用处理设备内运行,防止发泡剂泄漏。该专用处理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的有关规定并应采取有效的工艺保护及防水防爆措施。
4、6 这两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废弃冰箱中的环戊烷发泡剂实行回收。德国对处理废弃冰箱中的环戊烷发泡剂还没有发布明确的规定,但德国对化学工业制定了《TA luff(2002)》(中文名《控制空气污染的技术规定》)标准,其中规定向大气排放的环戊烷浓度不应超过0.058g/m3空气和排放速率不应超过35g/h。德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在上述指标限制之下,回收废弃冰箱的环戊烷发泡剂,回收后实际上还是作为燃料焚烧的。
环戊烷在空气中爆炸浓度为1.1vol%~8.7vol%,当有引火因素(静电、烟火等)时,会发生爆炸,作为回收环戊烷发泡剂的装置属于有爆炸危险性的设备。因此对于回收环戊烷发泡剂的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的有关规定。
考虑到其装置贮存有甲类物质,为了对可能产生的危险采取有效措施,参考国外实际运行的有关设施情况,本款规定该回收装置应采取有效的工艺保护及防火防爆措施。具体措施可参考本规范第4.3.7条第3款说明。
8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与第4.3.7条第5款情况一样,在处理废弃冰箱实际操作过程中有采取将环戊烷气体向大气排放的情况。因环戊烷气体属可燃气体,不得随意向大气排放,故作本款规定。
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处理含环戊烷发泡剂保温层时,经过多次破碎、磨碎、分选后,对于分离出的环戊烷气体经大风量空气稀释后,使其远低于爆炸点浓度,用管道向大气安全排放。
为防止可燃气体泄漏,该设施应带有环戊烷连续测试仪,粉尘浓度测试仪等装置,如有异常立刻自动启动应急措施。
11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第3.6.7条中规定制定。
4.4.10 本条文规定在挤压加热造粒处理废塑料时,部分包含溴化阻燃剂的塑料易产生二噁英、呋喃等有毒气体,因此,该造粒处理设备宜单独隔间安置,并应设置带有废气处理装置的全室排风及局部排风系统,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对操作人员带来健康危害。
4.4.11 本条文根据废弃墨粉盒处理过程,从保证作业人员身体安全、健康和保护环境角度,对废弃墨粉盒处理设备作出规定:
1 墨粉盒拆解处理时,为了防止墨粉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废弃墨粉盒处理设备应设置除尘系统。
2 在处理废弃墨粉盒的专用设备内,在粉碎过程中要防止火花的产生以及采用吸尘器,降低粉碎腔中的墨粉浓度以免产生爆炸。
- 上一节:4.3 检修、拆解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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