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结构
5.3.1 厂房的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按使用工况分别进行承载力、稳定、疲劳、变形、抗裂及抗裂缝宽度计算和验算。
5.3.2 建筑的抗震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并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计算。
5.3.3 厂房框排架柱的允许变形值,应根据结构形式及结构材料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厂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钢筋混凝上结构厂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单层工业厂房的允许变形值,还需根据吊车使用要求加以限制。
5.3.4 厂房的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排出气体和液体等介质对混凝土和钢筋的腐蚀程度确定裂缝控制等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5.3.5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必要时尚应进行稳定性计算。
5.3.6 厂房应根据建(构)筑物的体型、长度及地基的情况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设置部位应避开大型的处理设备、处理生产线、噪声屏蔽室.以及易燃易焊的区域。平面长度大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允许值时,应设置后浇带或采取其他有效消除混凝土收缩变形的影响的措施。
5.3.7 楼地面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设备、安装、检修、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的工艺区域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按表5.3.7的规定取值。
表5.3.7 工艺区域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kN/m2)
5.3.8 大型处理设备的基础技术要求,宜单独设置设备基础及防振设施。
5.3.1 本条规定是厂房结构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结构构件必须满足承载力、变形、耐久性等要求,对稳定、裂缝宽度有要求的结构,应进行以上内容的复核验算。
5.3.2 对有地震设防要求的抗震结构,应按抗震规范要求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计算。
5.3.3 不同的结构形式,不同的结构材料对框排架柱的允许变形值有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对设有吊车梁的框排架柱允许变形值更需作出限制。
5.3.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过程中,排出的气体和液体等介质对混凝土和钢筋的腐蚀,其工作条件类似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环境类别属于二a。
5.3.5 对不良地基、荷载差异大、建筑结构体型复杂、工艺要求高等情况,除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外,必要时应进行稳定性计算。
5.3.6 为保证正常工艺使用和安全生产,在大型的处理设备、处理生产线、噪声屏蔽室及易燃易爆的区域内,不宜设置变形缝,但如果有经实践证明确实可靠的处理方法,也可以设置变形缝。对于超长的建筑物用设置后浇带的措施,可以取代设置变形缝。
5.3.7 由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艺路线和处理技术不同,对活荷载的要求也不一样,因此应根据工艺、设备供货商的所提的活荷载进行设计,如供货商无明确规定时,对生产区域的活荷载可按照本规范选用。表中贮存区域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不同贮存物品类别选用。
5.3.8 大型破碎设备由于其自重大、振动强烈,对厂房会造成破坏,宜单独设置设备基础及防振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