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规范矿山井架结构的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使井架设计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立井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井架的设计。
1.0.3 井架设计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1.0.4 井架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类。
1.0.5 高度大于30m井架的基础设计等级应为甲级。
1.0.6 井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丙类,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二级。当井口房的承重构件及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材料时,井架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
1.0.7 井架设计应从实际出发,合理选择材料和结构方案,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应方便制作、安装及维护。
1.0.8 井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次修订根据近年来的工程经验和调研成果,在总结调研应用的前提下,对井架设计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调整。根据国家的工程建设方针、政策,编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质量的井架设计规范。
1.0.2 本条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山立井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井架。木井架过去用于小型矿井凿井和生产,但要消耗大量的优质木材,既不防火又不耐久,现已很少使用;砖井架过去也用于小型矿井,结合井口房设计,可以节省钢材、资金,但由于抗震性能差、对地基要求高,现也已很少使用;故本标准不包括木井架和砖井架。斜井井架在受力上、结构形式上、材料选用上都与立井井架有较大差别,一般高度也较低,故本标准不包括斜井井架。
1.0.3 井架在矿山提升系统中作为地面建筑物的核心,对于煤炭行业井架的安全等级一般为一级,对于其他行业的井架安全等级划分可参照本行业规定执行。
1.0.4 井架是矿山提升系统中的核心构筑物,如发生破坏,则直接危及井下人员的生命;如井下发生事故,利用井架提升又是井下抢险救灾的唯一通道,所有井架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5 根据矿山地面建筑的功能特征,产生地基问题会引起严重后果,矿山提升井架对地基变形特别敏感,稍有偏差就会影响整个提升系统,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对位于特殊土(如湿陷性黄土、膨胀土、软土、冻土、人工填土等)地区的井架基础设计等级尚应满足相应特殊土地基设计的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6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92-2010第3.3.2条,井架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耐火等级为二级拟定的。当井口房的承重构件及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材料时,井架结构构件可不采取防火措施。因为无防火保护层的金属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本身能够达到0.25h,所以本条中给出井架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最边缘水平距离的要求,井口房门窗洞口距离井架主要结构构件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2m。
根据调查及国内外有关资料,钢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井架均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也极少发生过此类事故。
1.0.7 根据调查,在中小型矿井中钢筋混凝土井架使用广泛,钢筋混凝土井架设计、施工简单,材料省、造价低,长期使用维修量小。平顶山十矿北风井多绳提升钢筋混凝土井架,采用整体预制平移工艺,实际占用井口时间仅一个月,取得了与钢井架建设速度相同的效果。
潞安集团常村矿主井多绳提升钢井架,采用预组装平移工艺,大大缩短了钢井架安装占用井口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