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降水管井设计出水量的确定
6.3.1 降水管井的设计,对疏干降水,水位应低于基坑开挖深度面0.5m~1.0m;对减压降水,压力水头降应根据基坑底面以下保留的隔水层重度和厚度确定。
6.3.2 降水出水量计算应包括基坑总涌水量和单井的出水量。
6.3.3 降水管井的设计出水量应根据管井结构设计、当地水文地质条件,以及设计降水深度等综合因素按干扰井公式确定,并应按本规范第6.2.2条和第6.2.3条的规定进行复核。
6.3.4 降水管井过滤管允许进水流速宜取0.03m/s~0.08m/s。
6.3.5 松散层中的降水管井井壁允许进水流速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K——含水层渗透系数(m/d)。
6.3.6 基坑总涌水量计算应根据基坑平面形状、面积大小、降水深度、地下水类型、补给条件、降水井的完整性,以及布井方式等因素合理选择计算公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
6.3.7 降水水位计算应选取基坑中心点及典型地点进行。计算公式可采用本规范式(A.0.2-1)和式(A.0.2-2)。
6.3.1、6.3.2 规定了基坑施工在疏干降水和减压降水两种情况下对基坑地下水位降深的基本要求。再根据此安全降水深度计算基坑的总涌水量,然后设计管井出水量和降水管井数量。对于上部为强含水层、下部为隔水层的基坑,总涌水量按大口井法计算,同时考虑基坑明排,否则难以疏干基坑中的地下水。
6.3.3~6.3.5 降水井单井出水量决定于含水层的井壁允许进水流速、过滤器长度、直径等,其理论出水能力按式(6.2.2)和式(6.2.3-1)计算。设计的出水量应小于计算值,实际工作中应进一步对出水能力复核。
详细说明见本规范第6.2.2条和第6.2.3条的条文说明。
6.3.6 基坑总涌水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基坑的形状、面积、支护设计和对水位降低值的要求按附录B计算。该附录列出的公式是一些常用的典型类型,也可选用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其他公式进行计算。
6.3.7 应选取基坑中心点及典型地点进行降水水位计算,其典型地点主要是指基坑的角点、深大基坑边缘中部、基坑中心和群井抽水干扰最小处及离降水井距离最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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