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GB50678-2011
7.3 排 水
7.3.1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工业污水、雨水和洪水的排除。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宜采用合流制,污水、雨水应分别单独排除。
7.3.2 工业污水排水量应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艺流程、处理设备的要求确定。
7.3.3 超过当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前应进行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下列污水宜重点处理:
1 采用化学处理法处理产生的污水。
2 利用重选法产生的污水。
3 对废屏锥玻璃清洗产生的污水。
4 对废塑料清洗产生的污水。
5 其他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水。
7.3.4 处理工厂的运输车辆、处置物的周转箱、暂时贮存场地、工作现场的冲洗污水,均应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并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条文说明
7.3.3 各地排水系统状况不一,有的直排河道,有的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污水排放水质的要求各不相同,所以应按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及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标准来确定生产污水是否需要处理,需进行处理的污水,排放后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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