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6-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3 岩性鉴别

7.3.1  管井地层岩性的划分应根据物探测井资料及钻进岩屑综合分析确定。当无物探测井资料时,采取土样和岩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松散层地区,含水层宜取土样一个;

    2  岩体地区,应根据采取的岩芯或返出的岩粉确定。

7.3.2  松散层土类型的划分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  松散层土类型的划分

    注:定名应根据粒径分组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足。

7.3.3  勘探开采井的土样、岩样的采取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的规定执行。

7.3.4  管井施工采取的土样、岩样应妥善保存。

条文说明

7.3.1~7.3.3  本节规定主要针对供水管井施工。关于管井施工过程中地层岩性的划分有两种情况:一是管井的设计是在水源地已完成供水水文地质勘察的勘探阶段后提出的,且对拟建管井处的地层(包括含水层)埋深、厚度、岩性及颗粒组成等资料都已达到设计管井要求的精度,这种情况下施工时的岩性划分(严格说是岩性鉴别)只需利用电测井资料进行复核,无须专门取样。当没有电测井时,可按第7.3.1条进行。二是当施工管井的勘察资料达不到上述精度要求时,为确保管井质量,应按勘探开采井进行。第7.3.3条规定了勘探开采井采取土样和岩样的要求。

    管井施工中采取的土样、岩样应在现场描述。松散层颗粒组成及其含量以目测为主。土的塑性由搓条法确定。岩石的岩性、矿物成分、结构等也由肉眼鉴定。

    对于降水管井,由于其分布高度集中,且基坑设计前已进行过场地工程地质勘察,地层划分精度已相当高,因此降水管井施工时,已无必要再进行岩性鉴定。

7.3.4  土样、岩样的保存是指供水管井施工中已采取的样品需要保留一段时间。保存时间可至管井验收或更长的时间。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