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结构和设备整体提升技术规范 GB5116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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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风荷载

4.3.1  作用于支承结构或被提升结构表面单位面积上的水平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0——相应施工阶段的10m高处风压代表值,按本规范第4.3.2条取值;

              μz——高度z处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本规范第4.3.3条取值;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按本规范第4.3.4条取值;

              β——整体提升结构体系风振系数,提升设备时,提升结构的风振系数可取1.5;提升建筑结构时,提升结构的风振系数可取1.3。

4.3.2  施工阶段风压代表值w*0应按支承结构的不同阶段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支承结构安装阶段和工作阶段,风压代表值应为w*0=0.22kN/m2

    2  支承结构加固阶段:在提升系统设计时,w*0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10年一遇风压取值,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气象预报修正;

    3  支承结构拆除阶段:应按实际风力状况,w*0不应小于0.1kN/m2(6级风)。

4.3.3  对平坦或稍有起伏的地形,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根据地面粗糙度类别按表4.3.3确定。

表4.3.3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μz

    注:地面粗糙度A类指近海海面、海岛、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区;B类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中小城市郊区;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中等城市市区;D类指有密集建筑群但房屋较高的大城市市区。

4.3.4  整体提升结构常用风荷载的体型系数可按表4.3.4确定。

表4.3.4  整体提升结构常用风荷载体型系数

    注:1 对于与表中结构类型差异较大的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取值;

           2  按上述μs计算风力时,只计算正面迎风面积;

           3  挡风系数φ为正面迎风面积与迎风面轮廓面积的比值,若挡风系数在表中数值之间的,μs也根据实际φ与上、下φ的差值按插入法取值;

           4  带套架的塔架的多层迎风面,μs按表中值乘以1.5倍;

           5  当塔架非正方形时,按现行国家标准《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的规定计算。
 

条文说明

 

4.3.1  对于整体提升结构,风荷载的作用主要是水平作用,故不用“垂直于结构物表面的风压表达”。w*0在计算中的作用相当于基本风压,但概念不同,它是不同阶段基本风压代表值。风振系数β取1.5或1.3是按一定计算统计的结果。整体提升结构一般有缆风或其他侧向固定措施。由于风的作用相对较小,可按桅杆(由弹性柱和缆风构成)结构简化计算。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取值。建筑结构整体提升一般依托原有结构,风振更小,简化取1.3,为多次工程实践证实是安全的。

4.3.2  本条与4.1.1条对应,给出具体风压值。8级风按其平均风速换算成0.22kN/m2风压。

4.3.3  此类结构一般不在山区,故不考虑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的山坡修正系数。

4.3.4  本条将常用的整体提升结构的体型系数列在表中供选用,可满足一般结构的要求。若情况较特殊则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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