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统一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设计标准,使水工结构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水工建筑物整体结构、结构构件以及地基基础的设计,也适用于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结构设计及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1.0.3 水工结构设计宜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当缺乏统计资料时,结构设计可根据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试验研究进行,也可采用容许应力法或单一安全系数法等方法进行。
1.0.4 各类水工结构设计规范应共同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准则,并对计算分析、细部构造设计、材料性能、施工质量、运行条件及维护等提出相应的规定。
1.0.5 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1.0.3 根据国家工程结构类标准、规范体系框架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属于第二层次的标准,直接下辖于《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各类水工建筑物荷载和结构设计规范属于第三层次的规范。第1.0.1条~第1.0.3条内容,基本保留了《水利水电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99-1994(以下简称原标准)的相应各条内容。但是,鉴于《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中明确了如下原则:“工程结构设计宜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当缺乏统计资料时,工程结构设计可根据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试验研究进行,也可采用容许应力或单一安全系数等经验方法进行。”因此,将原标准中第1.0.1条中有关“可靠度设计”的提法改为“可靠性设计”,并将本标准名称一并作相同的更改。在第1.0.2条中明确水工结构设计的第三层次标准、规范应以本标准规定为原则进行编制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