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4.3 道路交通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坡道的坡度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条文说明
4.3.1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0.1条中规定,小区道路应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即要求做到适于机动车通行,但通行范围不够明确。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口增多,购物方式改变及居住密度增大,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诸如机动车能进入小区,但无法到达住宅单元的事例,对急救、消防及运输等造成不便,降低了居住的方便性、安全性,也损害了居住者的权益。为此,提出“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的要求。执行本条规定时,为保障居民出入安全,应在住宅单元门前设置相应的缓冲地段,以利于各类车辆的临时停放且不影响居民出入。
4.3.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章的相关规定制定。
为保证各类车辆的顺利通行,规定了双车道和宅前路路面宽度,对尽端式道路、内外道路衔接和抗震设防地区道路设置提出了相应要求。因居住用地内道路往往也是工程管线埋设的通道,为此,道路设置还应满足管线埋设的要求。当宅前路有兼顾大货车、消防车通行的要求时,路面两边还应设置相应宽度的路肩。
4.3.3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相关规定制定。
无障碍通路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体弱者的安全通行极其重要,是住宅功能的外部延伸,故住宅外部无障碍通路应贯通。无障碍坡道、人行道及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应满足相应要求。
4.3.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0.6条制定,增加了自行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的要求。
自行车是常用的交通工具,具有轻便、灵活和经济的特点,且数量庞大。为此,本条提出居住用地应配置居民自行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的要求。执行本条时,尚应根据各城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和居住用地的档次,合理确定机动车停车泊位、自行车停车位及其停车方式。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口增多,购物方式改变及居住密度增大,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诸如机动车能进入小区,但无法到达住宅单元的事例,对急救、消防及运输等造成不便,降低了居住的方便性、安全性,也损害了居住者的权益。为此,提出“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的要求。执行本条规定时,为保障居民出入安全,应在住宅单元门前设置相应的缓冲地段,以利于各类车辆的临时停放且不影响居民出入。
4.3.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章的相关规定制定。
为保证各类车辆的顺利通行,规定了双车道和宅前路路面宽度,对尽端式道路、内外道路衔接和抗震设防地区道路设置提出了相应要求。因居住用地内道路往往也是工程管线埋设的通道,为此,道路设置还应满足管线埋设的要求。当宅前路有兼顾大货车、消防车通行的要求时,路面两边还应设置相应宽度的路肩。
4.3.3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相关规定制定。
无障碍通路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体弱者的安全通行极其重要,是住宅功能的外部延伸,故住宅外部无障碍通路应贯通。无障碍坡道、人行道及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应满足相应要求。
4.3.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0.6条制定,增加了自行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的要求。
自行车是常用的交通工具,具有轻便、灵活和经济的特点,且数量庞大。为此,本条提出居住用地应配置居民自行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的要求。执行本条时,尚应根据各城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和居住用地的档次,合理确定机动车停车泊位、自行车停车位及其停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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