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钢结构施工
11.4.1 钢结构的制作与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钢材除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外,尚应取样对其机械性能和化学成份进行检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钢材不得使用;
2 焊缝质量检验等级按设计要求执行。若无设计要求时,塔身内钢结构隔板(梁)应按三级焊缝检验;塔楼钢结构和桅杆钢结构应按二级焊缝检验;
3 塔楼钢结构或桅杆钢结构在必要时应进行试拼装。
11.4.2 钢结构的制作与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加工设备与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确定技术负责人,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
11.4.3 参加钢结构制作和安装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11.4.4 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11.4.5 构件制作完成后,质量检查部门应按施工图的要求和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中有关钢结构工程的规定验收,并提供规定的验收资料。
11.4.6 钢结构的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构件安装前,必须取得安装接合处基础的验收合格资料(几何尺寸、轴线和标高数据等)。否则,应予处理使其达到要求,或办理设计变更文件,满足设计要求和安装条件后方可安装;
2 钢结构安装用的专用机具设备、检验工具,以及通讯、设施应能满足施工要求,并定期检验有效性;
3 钢结构,特别是钢桅杆的安装、校正,应选择在风力、日照影响较小的时间进行。
11.4.7 塔楼钢结构与钢桅杆安装用的连接材料和涂料等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11.4.8 钢结构安装允许偏差及工程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钢桅杆安装允许偏差尚应符合表11.4.8的规定。
表11.4.8 钢桅杆安装允许偏差
11.4.1 本条是对塔楼及桅杆所使用的钢结构材料及制作质量的原则规定。
11.4.2、11.4.3 这两条规定承接塔楼及桅杆钢结构制作、安装的企业与施工人员,都必须具备承制、安装的资质条件和上岗合格证,经验证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11.4.4、11.4.5 这两条为对钢构件验收的原则规定。
11.4.6 本条是对钢结构安装的具备条件、时间及所使用的机具、设备等技术要求的具体规定。
11.4.7 本条是对钢结构安装用的连接材料、涂料等的质量要求。
11.4.8 本条是对钢结构安装允许偏差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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