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电气设备应按本标准进行交流耐压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耐压试验时加至试验标准电压后的持续时间,无特殊说明时应为1min。
2 耐压试验电压值以额定电压的倍数计算时,发电机和电动机应按铭牌额定电压计算,电缆可按本标准第17章规定的方法计算。
3 非标准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其交流耐压试验电压值当没有规定时,可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相邻电压等级按比例采用插入法计算。
3.0.2 进行绝缘试验时,除制造厂装配的成套设备外,宜将连接在一起的各种设备分离,单独试验。同一试验标准的设备可连在一起试验。无法单独试验时,已有出厂试验报告的同一电压等级不同试验标准的电气设备,也可连在一起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应采用连接的各种设备中的最低标准。
3.0.3 油浸式变压器及电抗器的绝缘试验应在充满合格油,静置一定时间,待气泡消除后方可进行。静置时间应按制造厂规定执行,当制造厂无规定时,油浸式变压器及电抗器电压等级与充油后静置时间关系应按表3.0.3确定。
表3.0.3 油浸式变压器及电抗器电压等级与充油后静置时间关系
3.0.4 进行电气绝缘的测量和试验时,当只有个别项目达不到本标准规定时,则应根据全面的试验记录进行综合判断,方可投入运行。
3.0.5 当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与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不同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试验电压的标准:
1 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电气设备在于加强绝缘时,应按照设备额定电压的试验标准进行;
2 采用较高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在于满足产品通用性及机械强度的要求时,可按照设备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的试验标准进行;
3 采用较高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在满足高海拔地区要求时,应在安装地点按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的试验标准进行。
3.0.6 在进行与温度及湿度有关的各种试验时,应同时测量被试物周围的温度及湿度。绝缘试验应在良好天气且被试物及仪器周围温度不低于5℃,空气相对湿度不高于80%的条件下进行。对不满足上述温度、湿度条件情况下测得的试验数据,应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电气设备是否可以投入运行。试验时,应考虑环境温度的影响,对油浸式变压器、电抗器及消弧线圈,应以被试物上层油温作为测试温度。
3.0.7 本标准中所列的绝缘电阻测量,应使用60s的绝缘电阻值(R60);吸收比的测量应使用R60与15s绝缘电阻值(R15)的比值;极化指数应使用10min与1min的绝缘电阻值的比值。
3.0.8 多绕组设备进行绝缘试验时,非被试绕组应予短路接地。
3.0.9 测量绝缘电阻时,采用兆欧表的电压等级,设备电压等级与兆欧表的选用关系应符合表3.0.9的规定;用于极化指数测量时,兆欧表短路电流不应低于2mA。
表3.0.9 设备电压等级与兆欧表的选用关系
3.0.10 本标准的高压试验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高电压试验技术 第1部分:一般定义及试验要求》GB/T 16927.1、《高电压试验技术 第2部分:测量系统》GB/T 16927.2和《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DL/T 474.1~DL/T 474.5及相关设备标准的规定执行。
3.0.11 对进口设备的交接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相同试验项目的试验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12 承受运行电压的在线监测装置,其耐压试验标准应等同于所连接电气设备的耐压水平。
3.0.13 特殊进线设备的交接试验宜在与周边设备连接前单独进行,当无法单独进行试验或需与电缆、GIS等通过油气、油油套管等连接后方可进行试验时,应考虑相互间的影响。
3.0.14 技术难度大、需要特殊的试验设备进行的试验项目,应列为特殊试验项目,并应由具备相应试验能力的单位进行。特殊试验项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3.0.1 本条中的“进行交流耐压试验”,是指“进行工频交流或直流耐压试验”。
3.0.3 本条对变压器、电抗器及消弧线圈注油后绝缘试验前的静置时间的规定,是参照国内及美国、日本的安装、试验的实践经验而制订,以便使残留在油中的气泡充分析出。
3.0.6 本条是对进行与湿度及温度有关的各种试验提出的要求。
(1)试验时要注意湿度对绝缘试验的影响。有些试验结果的正确判断不单和温度有关,也和湿度有关。因为做外绝缘试验时,若相对湿度大于80%,闪络电压会变得不规则,故希望尽可能不在相对湿度大于80%的条件下进行试验。为此,规定试验时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宜高于80%。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北方寒冷,试验时温度上往往不能满足要求;南方潮湿,试验时湿度上往往不能满足要求,所以沿用原标准“对不满足上述温度、湿度条件情况下测得的试验数据,应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电气设备是否可以投入运行”。
(2)本标准中规定的常温范围为10℃~40℃,以便于现场试验时容易掌握。考虑被试物不同,其运行温度也不同,应以不同被试物的产品标准来定为好。
(3)规定对油浸式变压器、电抗器及消弧线圈,应以其上层油温作为测试温度,以便与制造厂及生产运行的测试温度的规定统一起来。
3.0.7 经过多年试验工作的实践,试验单位对于极化指数也掌握了一定的规律,因此这次修编中,在发电机、变压器等章节内,对极化指数测量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大容量、高电压的设备作极化指数测量,是绝缘判断的有效手段之一,望今后积累经验资料,更加完善该项测试、判断技术。
3.0.9 为了与国家标准中关于低压电器的有关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GB 1032中的有关规定尽量协调一致,将电压等级分为5档,即100V以下、500V以下至100V,3000V以下至500V,10000V以下至3000V和10000V及以上,使规定范围更为严密。
为了保证测试精度,本标准规定了兆欧表的量程。同时对用于极化指数测量的兆欧表,规定其短路电流不应低于2mA。
3.0.10 规定了本标准的高压试验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高压试验技术 第1部分:一般定义及试验要求》GB/T 16927.1、《高压试验技术 第2部分:测量系统》GB/T 16927.2和《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DL/T 474.1~DL/T 474.5及相关设备标准的规定执行,进行综合、统一,便于将试验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3.0.11 对进口设备的交接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这是常规做法。由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某些标准高于引进机组的标准,标准不同的情况应在签订订货合同时解决,或在工程联络会(其会议纪要同样具有合同效果)时协商解决。
为使合同签订人员对标准不同问题引起重视,本条要求签订设备进口合同时注意,验收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原则规定。
3.0.13 特殊进线的设备是指电缆进线的GIS、电缆进线的变压器等。
3.0.14 对技术难度大、需要特殊的试验设备应由具备相应试验能力的单位进行的试验项目,被列为特殊试验项目。
对技术难度大、需要特殊的试验设备的试验,往往在一个工程中发生次数少、设备利用率不高,这些试验又必须具有相应试验能力,经常做这些试验的单位来承担,才可以保证试验质量。
过去在施工现场,往往因为这些试验项目实施,甲乙双方意见难以统一,影响标准的执行。修编后的标准,将这些项目统一定为特殊试验项目,按现行有关国家概算的规定,特殊试验项目不包括在概算范围内,当需要做这些试验时,应由甲方承担费用,乙方配合试验,便于标准的执行。
列入特殊试验项目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项目见附录A):
(1)随着科技的发展,试验经验的积累,修编后的标准中增加了一些新的试验项目。
(2)原来施工单位一直委托高一级的试验单位来做的试验项目。
(3)属于整套起动调试的试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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