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工程验收
12.1.1 电视塔结构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由有关单位参加。
12.1.2 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工程竣工图、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2 在安装过程中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3 工程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4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构件调整后的测量资料以及整个结构工程或单元的安装质量评定资料;
5 焊缝质量检验资料、焊工编号或标号;
6 高强螺栓的检查记录;
7 钢结构工程试验记录;
8 混凝土与砂浆试块强度报告;
9 塔体施工阶段的塔体中心线垂直度测量报告。
12.1.3 塔体无外装饰时,混凝土表面应平整,外观颜色应均匀一致。门窗洞口的棱角应整齐、方正,棱角有损坏或不规整时,应及时修补处理。
12.1.4 电视塔的结构工程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表12.1.4-1、12.1.4-2、12.1.4-3和表12.1.4-4的规定。
表12.1.4-1 电视塔基础允许偏差
表12.1.4-2 混凝土塔身(含混凝土桅杆)筒体结构允许偏差
表12.1.4-3 电视塔整体总垂直度允许偏差
表12.1.4-4 预埋件及预留孔洞位置允许偏差
12.1.5 混凝土结构施工和钢结构安装完成后,除应按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提供工程验收资料外,尚应提供塔体日照变形的观测成果记录。
12.1.1~12.1.5 这几条具体规定了电视塔工程竣工验收应有的验收资料、验收表格,以及验收的项目、内容与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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