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3.1 水工结构设计时,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3.3.2 1级~3级主要建筑物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采用100年,其他永久性建筑物结构应采用50年。临时建筑物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预定的使用年限和可能滞后的时间采用5年~15年。
3.3.3 水工结构设计时,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当结构所处的环境对其耐久性有较大影响时,应根据不同的环境类别采用相应的结构材料、设计构造、防护措施、施工质量要求等,并应制定在使甩期间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以保证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满足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要求。
3.3.4 环境对结构耐久性的影响,可根据工程经验、试验研究、计算或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估。
3.3.5 环境类别的划分和相应的设计、施工、使用及维护的要求等,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3.1 按照《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需要标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而无需标明结构的设计基准期、耐久年限、寿命等。
3.3.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根据国际上工程结构的设计惯例,迫切要求明确各类水工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总原则》ISO 2394:1998和欧洲规范《结构设计基础》EN1990:2002也给出了各类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的示例。表1是欧洲规范EN1990:2002给出的设计使用年限类别的示例,表2~表5是我国一些建筑行业的设计使用年限示例。
表1 设计使用年限类别示例(EN1990:2002)
表2 我国房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示例(GB 50153-2008)
表3 我国公路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示例(GB 50153-2008)
表4 我国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示例(GB 50153-2008)
表5 我国城市桥梁等市政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示例(GB/T 50476-2008)
另外,我国铁路桥涵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规定为100年(GB 50153-2008)。
参照上述国内外关于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本标准对水工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确定为:1级~3级主要建筑物为100年,其他的永久性建筑物为50年,临时建筑物可采用5年~15年。
3.3.3~3.3.5 按《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有关条文提出的原则性要求。关于环境类别的划分和相应的设计、施工、使用及维护等的要求,在《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DL/T 5057、《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DL/T 5082、《水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DL/T 5330等规程规范中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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