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6.3 地基基础
6.3.1 住宅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地域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6.3.2 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6.3.3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6.3.4 桩基础和经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6.3.2 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6.3.3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6.3.4 桩基础和经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条文说明
6.3.1 地基基础设计是住宅结构设计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岩土工程特性、水文地质条件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住宅地基基础的选型和设计要以岩土工程勘察文件为依据和基础,因地制宜,综合考虑住宅主体结构的特点、地域特点、施工条件以及是否抗震设防地区等因素。
6.3.2 住宅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过去,多数工程项目只考虑地基承载力设计,很少考虑变形设计。实际上,地基变形造成建筑物开裂、倾斜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设计原则应当从承载力控制为主转变到重视变形控制。地基变形计算值,应满足住宅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地基变形验算包括进行处理后的地基。
目前,由于抗浮设计考虑不周引起的工程事故也很多,应在承载力设计过程中引起重视。
有关地基基础承载力、变形、稳定性设计的原则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4条、第3.0.5条的规定;抗震设防地区的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与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的乘积,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4.2.3条的规定。
6.3.3 实践表明,在地基基础工程中,与基坑相关的事故最多。因此,本条从安全角度出发予以强调。“周边环境”包括住宅建筑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各种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6.3.4 桩基础在我国很多地区有广泛应用。桩基础的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是基本要求。无论是预制桩还是现浇混凝土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桩,由于在地下施工,成桩后的质量和各项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法进行检验。
地基处理是为提高地基承载力、改善其变形性能或渗透性能而采取的人工处理方法。地基处理后,应根据不同的处理方法,选择恰当的检验方法对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
桩基础、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承载力检验要求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等的有关规定。
6.3.2 住宅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过去,多数工程项目只考虑地基承载力设计,很少考虑变形设计。实际上,地基变形造成建筑物开裂、倾斜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设计原则应当从承载力控制为主转变到重视变形控制。地基变形计算值,应满足住宅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地基变形验算包括进行处理后的地基。
目前,由于抗浮设计考虑不周引起的工程事故也很多,应在承载力设计过程中引起重视。
有关地基基础承载力、变形、稳定性设计的原则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4条、第3.0.5条的规定;抗震设防地区的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与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的乘积,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4.2.3条的规定。
6.3.3 实践表明,在地基基础工程中,与基坑相关的事故最多。因此,本条从安全角度出发予以强调。“周边环境”包括住宅建筑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各种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6.3.4 桩基础在我国很多地区有广泛应用。桩基础的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是基本要求。无论是预制桩还是现浇混凝土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桩,由于在地下施工,成桩后的质量和各项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法进行检验。
地基处理是为提高地基承载力、改善其变形性能或渗透性能而采取的人工处理方法。地基处理后,应根据不同的处理方法,选择恰当的检验方法对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
桩基础、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承载力检验要求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等的有关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