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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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噪声和隔声

7.1.1 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7.1.2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7.1.3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分户墙、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1.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1.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条文说明
7.1.1 住宅应给居住者提供一个安静的室内生活环境,但是在现代城市中大部分住宅的外部环境均比较嘈杂,尤其是邻近主要街道的住宅,交通噪声的影响更为严重。因此,应在住宅的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防噪声措施,例如尽可能使卧室和起居室远离噪声源,邻街的窗户采用隔声性能好的窗户等。
    本条提出的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是一般水平的要求,采取上述措施后不难达到。
7.1.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上层居住者的活动对下层居住者的影响程度;撞击声压级越大,对下层居住者的影响就越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75dB是一个较低的要求,大致相当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为避免上层居住者的活动对下层居住者造成影响,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降低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例如,在楼板的上表面敷设柔性材料,或采用浮筑楼板等。
7.1.3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是衡量构件空气声隔声性能的指标楼板、分户墙、户门和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的提高,可有效地衰减上下、左右邻室之间,及走廊、楼梯与室内之间的声音传递,并有效地衰减户外传人户内的声音。
    本条规定的具体空气声计权隔声量都是较低的要求。为提高空气声隔声性能,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如采用更高隔声量的户门和外窗等。
    外窗通常是隔声的薄弱环节,尤其是沿街住宅的外窗,应予以足够的重视。高隔声量的外窗对住宅满足本规范第7.1.1条的要求至关重要。
7.1.4 各种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若孔洞周边不密封,声音会通过缝隙传递,大大降低楼板和墙体的隔声性能。对穿线孔洞的周边进行密封,属于施工细节问题,几乎不增加成本,但对提高楼板和墙体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很有好处。
7.1.5 电梯运行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振动,这种振动对相邻房间的影响比较大,因此不应将卧室、起居室紧邻电梯井布置。但在住宅设计时,有时会受平面布局的限制,不得不将卧室、起居室紧邻电梯井布置。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卧室、起居室的安静,应采取一些隔声和减振的技术措施,例如提高电梯井壁的隔声量、在电梯轨道和井壁之间设置减振垫等。
7.1.6 住宅建筑内的水泵房、风机房等都是噪声源、振动源,有时管道井也会成为噪声源。从源头入手是最有效的降低振动和治理噪声的方式。因此,给水泵、风机设置减振装置是降低振动、减弱噪声的有效措施。同时,还应注意水泵房、风机房以及管道井的有效密闭,提高水泵房、风机房和管道井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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