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钢管构件进场验收
主控项目
4.1.1 钢管构件进场应进行验收,其加工制作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査。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验收记录。
4.1.2 钢管构件进场应按安装工序配套核查构件、配件的数量。
检査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按照安装工序清单清点构件、配件数量。
4.1.3 钢管构件上的钢板翅片、加劲肋板、栓钉及管壁开孔的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批构件抽査10%,且不少于3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观察检査及检査出厂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4.1.4 钢管构件不应有运输、堆放造成的变形、脱漆等现象。
检查数量:同批构件抽查10%,且不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 钢管构件进场应抽查构件的尺寸偏差,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批构件抽査10%,且不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表4.1.5。
主控项目
4.1.1 本条规定钢管构件进场的质量验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委托加工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加工质量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要求。钢材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构件是在工厂加工的,其加工制作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出厂,检查验收应形成记录随构件一并出厂。检査出厂验收记录。
4.1.2 本条是钢管构件进场检査应检査其分批拼装、安装时所需要的各种配套构件,应配套进场,故检查其配套数量。
4.1.3 本条规定钢管构件上的栓钉、钢板翅片、加劲肋板以及管壁开孔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作为进场验收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般项目
4.1.4 本条规定钢管构件进场外观质量的检查,主要是出厂运输、堆放过程中有无损坏、变形情况等。
4.1.5 本条规定钢管构件进场除了一般检查外,还应抽查一下主要构件尺寸的偏差,故在构件加工允许偏差中抽出了几项进行检査,以控制构件进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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